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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分红纠纷,不属于股权分红权纠纷,那属于什么纠纷?

 思明居士 2018-08-31

阅读提示

虚拟股份,它是一种与实股相对的、但又是在实股的特征上衍生出来的一种股权激励形式。它指的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份,激励对象可以根据所持有的虚拟股份享有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份增值收益,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所以激励对象的虚拟股分红权纠纷还不是股权纠纷范畴,因为激励对象还不是真正的股东,那虚拟股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本文结合案例简析之,抛砖引玉。

案例简述

相互广告公司于2009年7月9日成立,股东为李A与贾B,分别享有90%和10%的股权。

2011年6月16日,李A、肖某某、周E、白F在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载明:……3、本激励方案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4、本股权激励方案相关人员包括创始人李A,首批激励人员:肖某某及周E、白F。5、每个激励人员可享有2011年至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内5%公司股权对应的分红权。根据两个会计年度内获得的股权红利总额来认购公司5%的股权,红利总额大于所认购股权价格的,多出红利退还激励人员,反之,激励人员出资补足。6、经协商一致,公司股权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激励人员的出资额按其个人所能认购的股权比例计算。7、激励人员可自主决定是否将个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所获得的股权红利用于认购公司股权,如决定不认购公司股权的,则将股权红利退还给激励人员。8、激励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当年分红权资格及后续认购公司股权的权利:(4)未经公司批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肖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相互广告公司支付其2011年会计年度内5%股权对应的分红10万元及其三年来未分红产生的利息73,800元;2、相互广告公司支付其2012年会计年度内红利15万元及其两年来产生的利息73,800元;3、相互广告公司支付其2013年会计年度内应分红利20万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判决摘录

原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红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案中,肖某某依据其与相互广告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激励方案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分红及相应利息,该主张依据明显不足,理由如下: 2、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某某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但双方间劳动争议已经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处后,无其他争议,肖某某也丧失主张的权利;3、分红权系股东的专属权利,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合法有效,也不能证明肖某某已取得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资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6号判决摘录

本院认为,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红利的权利。肖某某在原审中是以其作为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的,但本院注意到,股权激励方案对于肖某某如何才具备股东身份是有明确约定的,即股权激励方案关于股权认购计划中第7条及第11条,也就是说,肖某某对于2011年及2012年度内获得的股权红利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即以该股权红利认购股权后成为公司股东,第二种是不认购股权而直接领取红利。在二审庭审中,肖某某已明确其选择的是第二种方式,由此说明肖某某自始就不具备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本案显然也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因此,肖某某以其作为相互广告公司的股东主张公司盈余分配,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Ⅰ、虚拟股是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方法或工具之一,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设置股权成熟的条件,在股权条件未成熟之前虚拟股只是激励对象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而已,虚拟股毕竟不是实股,所以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Ⅱ、从股权激励方公司说,虚拟股作为激励公司中高层、核心骨干的工具,正确使用它有利于资本家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从而能为其创造更多的财富,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从公司综合治理角度看,有利于理顺资本家和管理层之间的投资管理关系,让管理层真正感到实在为自己打拼,而不是为他人,摒弃“打工仔”的理念。

Ⅲ、从被激励对象看,善于利用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适时投身于成长有潜质的公司,不失为一种投资良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作者 张长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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