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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员工未主动提出休年假申请视为放弃,看法院如何判决

 好了明理 2018-08-31

吴某于1996年7月毕业分配开始工作,因合资等原因吴某进入某公司,并于1998年9月14日与该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2月29日,吴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吴某因办公室裁员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7月26日吴某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收悉。2016年8月10日,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公司支付2008年至今的年休假工资。该委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吴某和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其多次督促吴某休年休假,吴某故意以各种理由推诿而不休带薪年休假,视为主动放弃,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公司已证实吴某已休2014年度前的年休假及2014年度年休假10天,其无证据证实吴某书面放弃2015年度的年休假或已支付吴某2015年至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吴某从1996年7月入职至2015年7月连续工龄满20年,2015年7月起可享受2015年度的年休假15天及2016年度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已工作时间折算的年休假8天,某公司应支付吴某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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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其法定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者由于工作忙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劳动者自动放弃了其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或者单位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且劳动者同意的,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其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已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且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因此,劳动者若仅仅是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的申请,不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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