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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会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gzdoujj 2018-08-31

本文原载于《国际融资》2012年08期


一、我国税法规定


2006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宣告了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都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

但在2007年3月修订《所得税法》时,并未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纳税的细节及问题,因此,对《合伙企业法》第6条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出台的两个文件中: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1. 财税〔2008〕159号文

该文件的基本规定主要有两条: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这样,即使是合伙企业将利润留成下来不分配,合伙人也应当缴税,以避免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魏志梅:《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投资与合作》6月号


2.财税[2000]91号文

该文件的主要规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无论GP还是LP,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则均需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该文件第16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该文件第17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实际上对PE很不适应,PE怎么能够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呢?

该文件第14条还提出了“亏损结转”:“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011年7月29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综上,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1)扣除此前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2)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魏志梅:《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投资与合作》6月号


4.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如表1)

 

表1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境外的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需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此即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是来源于出售资本性资产(capital assets),诸如股票、债权、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当计算应税所得(taxable gain)或损失时,要考虑费用支出、相关税金以及贬值(depreciation)等因素。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Long-termCapital Gains)和短期资本利得(Short-term Capital Gains)。持有期在一年以下的为短期资本利得,一年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是税率是一样的。但长期资本利得税的税率比普通所得税率要低。如果持有期超过5年,则税率会更低。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鼓励人们长期进行资本性投资,同时,也是对通货膨胀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个补偿。在不同的年份,资本利得税率可能不同,表2是目前美国资本利得税的税率。

 

2 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率(单位:%


2003–2007

2008–2012

2013–

一般收入税率

短期资本利得税率

长期资本利得税率

短期资本利得税率

长期资本利得税率

一般收入税率

短期资本利得税率

长期资本利得税率

5年资本利得税率

10%

10%

5%

10%

0%

15%

15%

10%

8%

15%

15%

5%

15%

0%

25%

25%

15%

25%

15%

28%

28%

20%

18%

28%

28%

15%

28%

15%

31%

31%

20%

18%

33%

33%

15%

33%

15%

36%

36%

20%

18%

35%

35%

15%

35%

15%

39.6%

39.6%

20%

18%

资料来源:

http://en./wiki/Capital_gains_tax_in_the_United_States

 

在美国,有限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根据“流经”(pass through)原则,当有限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时,对合伙人予以征税。由于美国很多私募基金的GP也是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企业”(L.L.C.),这些企业也不需要纳税,而是根据“流经”(pass through)原则,最终由自然人来纳税。LP投资于PE,如果PE投资于某些资产的时间超过1年,则只需按照较低的税率(2012年为15%缴纳资本利得税)。GP的业绩提成,也被视为来自于LP的资本投资,因此,与LP一样也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不是适用最高35%的税率。

在英国,居住在英国的人或在英国有经常居所的人应该就其资本利得缴纳18%的资本利得税。但自2010623日起,资本利得税按照18%~28%的税率征税,某个纳税人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其应税收入的总额是多少。但有很多减免。例如,投资于创业企业(start up enterprises)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再如,如果一个人在一年内持有一个企业的股份达5%以上,则其资本利得税率降至10%。此外,每一个人都有其年度限额(allowance):低于该限额的免税;资本损失可以得到抵扣。在201112纳税年度,每个人的年度豁免(annual exemption)是10,600英镑。公司也应该就其资本利得纳税,不过,公司只能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请求相应的扣除。可见,英国对资本利得的税收虽然比美国高,但仍鼓励创业投资、价值投资。

在澳大利亚,对于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按五级累进税率(如表3所示)来征税的。资本利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同样适用7-5所示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不过,如果一个人持有一项资产的时间超过一年,则其可获得50%的税率折扣,即最高税率实际上是22.5%。此外,澳大利亚的资本利得税一般只有在该资本利得实现的时候才缴税;境外机构甚至还豁免资本利得税。因此,澳大利亚对长期资本所得的税率是比较低的。

 

3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11-12纳税年度)

应税收入(澳元)

税率

0 - $6,000

0

$6,001 - $37,000的部分

15%

$37,001 - $80,000的部分

30%

$80,001 - $180,000的部分

37%

$180,001以上的部分

45%

  资料来源:http://www.

 


三、国外的做法与我国的对比


美国目前对个人资本利得的征税税率比我国为低。国税总局坚持无论短期资本利得还是长期资本利得均按照5%~35%的税率,据说是因为“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助长了‘PE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笔者认为这一政策依据值得进一步研究:其一:“全民PE”中的“全民”究竟有多少人?占13亿人口中的多大比例?占富有阶层人口中的多大比例?“全民”的标准在哪里?其二,现在我国的PE发展到了什么阶段?到没到应该用重税政策来抑制其发展的阶段?其三,造成“PE泡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非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机制,还是炒作的“股民文化”,抑或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四,规范PE发展,政策的重点在哪里?重税能否起到规范的作用?其五,发展我国PE,我们学习的对象国家有哪些?是PE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美国),还是PE发展滞后的国家(如法国)?法国直接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并课以重税是否真的值得我们学习?

当然,在美国,GP享受较低的税收导致的结果是,基金管理阶层(华尔街富豪)享受着较低的税收(2012年为15%),而工薪阶层却要缴纳35%的税收,这极不公平。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Victor Fleischer教授最早撰文指出这一点,并认为这是一个漏洞。Victor Fleischer教授的报告在网上一公布,即引起了美国国会的注意,并从此开始了对业绩报酬税率问题的激辩。参议院认为,上市交易的有限合伙(PTP)规避35%的税收是一个漏洞。众议院认为,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人都在规避35%的税收是一个漏洞。根据众议院H.R.2834号提案(Bill),如果GP以自有资金投资于PE,则该部分投资仍按低税率(2012年为15%)征税;如果GP不投资而提取业绩提成的话,则视为“普通所得”(ordinary income)按最高35%的税率征税。但对于LP,其资本所得仍按低税率(2012年为15%)征税。但国内主张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征税的学者,却不区分GP还是LP,不区分是资本所得还是劳动所得(或管理所得),更不区分是长期的资本所得还是短期的资本所得,这种一刀切都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的观点和做法,难以令人信服。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PE的GP,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业绩提成,要在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当GP再将税后净利润分配给其股东时,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算来,其综合税率实际上是40%。而美国的GP,现在仅被征了20%左右的税,可见,我国的GP比美国GP的税负高。

总之,美国GP、LP的税负目前是20%左右,未来,GP的税负可能会恢复到最高35%;而我国GP,如果是公司的话其综合税负为40%,如果是个人的话其税负为最高35%,我国的自然人LP,其税负是最高35%。我国GP、LP的税负在全球范围来讲,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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