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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敲诈勒索案——以赊欠为名多次白吃白喝、强拿硬占的行为如何定性

 悠然见清泉 2018-09-01

要旨

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张某行为的性质,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合法民事债权债务、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

张某为当地地痞,常以赊欠为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民愤较大,群众敢怒不敢言。张某屡次向当地数名个体户索要烟酒等物,并在餐厅白吃白喝,总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元。

关键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理由是:张某在赊欠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和威胁手段,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一贯的恶名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以明显胁迫被害人就范的语言表示,以赊欠为名强拿硬要、白吃白喝,数额较大,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混乱,故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张某以语言胁迫手段,多次强迫个体工商户违背自己的意愿在其赊欠的条件下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一贯的恶名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白吃白拿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向各个体工商户强拿硬要,表面以赊欠为名义,成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实际上张某取得的财物,主观上是出于只赊不还的心理。各个体工商户交出财物也是因为在心理上对张某有恐惧心理,不愿交纳而被迫交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设立,更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不是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其行为性质上说,只能是张某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同时,张某不是以商业经营为职业的经营人,强拿硬要个体工商户的财物,白吃白喝,名为赊欠,实则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并不会在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后给付任何价值的货币或商品,与强迫交易罪经营主体意图通过破坏平等、自愿的交易秩序,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也有明显区别,其行为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另外,张某白吃白拿,其行为的得逞虽然是被害人因其一贯的恶名造成的心理恐惧,不得不接受其“只欠不还”的不公平交易,也具有耍无赖、强拿硬要的性质,干扰和破坏了公共秩序。但张某实施行为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更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张某既然在实施行为时以赊欠为名,也有不想让周围人知道或认为自己是白吃白占,主观上有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和寻衅滋事罪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主观故意内容有不同,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并且,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寻衅滋事罪实际是补充条款,按张明楷所著《刑法学》的观点,如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又符合侵财类犯罪特征,且数额在较大以上的,应以相应的侵财类犯罪定性。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达1800元,已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起点,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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