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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看,为什么说刘海龙让中国正当防卫进入“2.0时代”

 刘政人性本恶 2018-09-02

数据库: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关键词:防卫

统计时间:2018年8月31日

统计范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标本获取方式:人口剔除不相关判决


最近,江苏昆山市“宝马哥”刘某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白衣男”不料被反杀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了民众的热烈讨论。这也是继于欢案之后,全民再一次聚焦正当防卫问题。


中国正当防卫的“1.0时代”


都在说“正当防卫认定难”,但事实证明,缺乏统计数据的经验判断并不完全科学合理。出于律师职业习惯,我们检索并细度了湖南省自2016年全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至今共计303份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由要求轻判的刑事判决书。这些数据或许能告诉你“1.0时代”正当防卫的认定到底有多难。


1
被诉罪名分析

从被诉罪名来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比例最高。在正当防卫适用的'1.0时代',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所说:“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2
案件分布情况

2016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1

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1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1

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1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1

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1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1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

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法院

2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1

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2

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

3

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

1

衡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

1

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1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1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1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2

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1

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1

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1

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1

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1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

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

1

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

1

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

1

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

1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1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1

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

1

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

2

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

2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1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

1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1

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2

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

1

郴州市桂东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永州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

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

4

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

4

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

2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

1

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1

怀化市洪江市人民法院

1

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2

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

1

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

3

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

湘西自治州花桓县人民法院

1

湘西自治州永顺县人民法院

3

湘西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2


2017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6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3

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1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1

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5

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1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

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3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

2

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

2

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2

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

1

衡阳市横山县人民法院

2

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2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1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1

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5

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3

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2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1

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

2

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

2

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

2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1

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

2

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1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1

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

2

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

3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1

益阳市郝山区人民法院

1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2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1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3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1

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3

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2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1

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

6

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

2

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

3

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

1

江华瑶族自治县

2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

1

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

1

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

2

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1

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

1

怀化麻阳苗族自治县

2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2

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

5

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

4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1

湘西自治州花桓县人民法院

1

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

2

湘西自治州永顺县人民法院

2

湘西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1



 

2018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1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1

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1

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

1

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1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2

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

2

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

1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2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1

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2

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1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1

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

1

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

4

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

1

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

1

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

1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1

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

1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娄底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

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法院

1

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

1


3
法院认定结果

需特别说明的是,从诉讼程序来看,相当一部分确实是正当防卫的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绝大部分无可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会在被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以下数据仅能反映法院审理情况,并不能全部说明中国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在唯一的一份认定存在正当防卫的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的部分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后,又进一步认为“在被害人张某甲被击退到距离马某乙2米左右,并未用菜刀伤害马某乙、马某甲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甲仍用铁锹击打张某甲上半身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最终,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

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在正方防卫'1.0时代',各级法院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较为保守。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这种情况也在逐渐改善,如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便在其(2017)湘0581刑初243号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无罪。另外,部分案件在上诉后,由原来的“不认定存在正当防卫”改成了“存在防卫过当”,我们认为,在'1.0时代'上级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开放,猜测可能是考虑的案外因素少于基层法院。


4
认定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裁判理由

从一系列数据来看,在'1.0时代',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把握是非常严苛的。网上甚至流传着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段子:


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纹身哥”或让正当防卫进入“2.0时代”


就在今天, “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又有新进展:9月1日,昆山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该案件调查处理进行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

网络上各种声音殊途同归,无不拍手叫好,直呼正当防卫适用进入'2.0时代'?笔者认为,本案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一改过去公检法对于正当防卫偏保守的习惯做法,再一次打破了“一般情况不能防卫,一旦对方死了人就不是防卫”的荒谬观念,激活了《刑法》中的僵尸条款。

笔者认为,该案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件,认定“单车哥”系正当防卫的做法,对之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本案或将标志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进入'2.0时代'。


1
抢“刀”反击如何定性?

过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波伤害彭甲的行为看似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但当彭甲的水果刀被抢走后,彭甲丧失对罗某琴比较严重的侵害,被告人周某波再用力将彭甲摔倒在地,则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 (2018)湘3125刑初33号判决书

在将何某某手里的木棍抢脱、何某某失去继续侵害能力的情况下连续击打何某某几下,致何某某轻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16)湘1124刑初587号

因被告人毛某某被被害人毛某甲手持锄头把击打后,持杉木棒将被害人手中的木棒打落在地,此时,毛某甲对被告人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但被告人仍持杉木棒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故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理由不成立;

——(2016)湘1102刑初113号


现在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检察在线》


2
是否要求等值的防卫强度? 

过去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尹威是因为案发前与被告人王世明发生了纠纷,愤怒之下对被告人王世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第二,从被告人王世明的伤情鉴定中可知,虽然被告人尹威对被告人王世明砍了数刀,造成被告人王世明全身多处受伤,但被告人王世明的损伤程度仅评定为轻伤二级,可见当时被告人王世明并非正在遭受严重生命威胁,其生命健康权并非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不具备构成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紧迫性;第三,根据本案的危害结果来看,被告人王世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尹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尹威的伤情明显重于被告人王世明的伤情,且从被告人尹威的伤情鉴定中可知被告人王世明捅了被告人尹威不止1刀,由此可见被告人王世明捅伤被告人尹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其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告人尹威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告人尹威的行为,并非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本案中二被告人系相互斗殴,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17)湘0111刑初722号

现在

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江苏检察在线》  

                         

3
正当防卫的制度应优先保护谁? 

过去

本案中被害人曾某乙系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在其生气的状态先用手去掐任某某脖子并没有严重危及到任某某的人身安全,任某某面对与自己年龄、身体都存在很大差距的被害人的加害行为,用双手将被害人推开,该行为虽然近似本能反击,但导致被害人摔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并行假体置换术,最终诱发被害人死亡结果,显然任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缺少清晰判断和理智处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过失。因此,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016)湘09刑初26号

现在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江苏检察在线》

今天这个2.0时代的到来,要感谢每一位法律人在邓玉娇案、于欢案、“8.27”案等个案上的努力,正因他们的劳苦奔波,我们打破了对法条的故有认识、机械理解,“僵尸条款”也被激活。相信,在未来,裁判者对于认定正当防卫不再如想象中的复杂,就像沈德咏大法官所说的,带着心上堂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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