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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之困的伦理审视

 濮水新声 2018-09-02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以来,因其现实主义题材触及了社会的痛点,而引发公众的持续讨论。影片的故事原型——3年前轰动一时的“陆勇案”也因此再度成为热议话题。为此,本期我们特邀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围绕影片反映的慢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的用药困境,海外购销仿制药及其现实“陆勇案”背后所涉及的诸多法律、伦理等话题进行分析、解读。——编者

访谈嘉宾

邱仁宗: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目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记者:电影《我不是药神》主人公程勇因购销印度仿制药被以“非法销售假药”罪判刑。尽管办案警察对程勇和他背后众多的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以下简称慢粒白血病)患者非常同情,但执法机关仍坚持“法大于情”。从伦理学角度,您怎么看待“法大于情”?

邱仁宗:“法大于情”是对的。但这里不完全是个“情”的问题,而是涉及对这个事情的道德判断问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的问题。当法律规定与我们可信的道德判断不一致时,要想到这个法可能是有问题的。

伦理学有个方法即反思平衡。在医疗情境里,病人的生命健康应该是第一位的。现有的一些规定如果阻碍了医务人员对病人生命的抢救和对健康的维护,那就要反思可能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就要进行修改,而不是用它来惩罚老百姓。

记者:电影中,慢粒白血病患者买不起天价进口药而从药贩那里买便宜的印度仿制药,国际药企为了维护利益而向政府施压。对于国内患者迫切的用药需求和国际药企的强势维权二者之间的矛盾,有什么解决之道?

邱仁宗:从伦理学上而言,在所有利益攸关者中,病人的利益、健康、生命是第一位的,药企的利益是第二位的。药企不能将自己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凌驾于病人生命健康之上。如果病人因为用不起药而延误治疗,甚至出现生命危险,这是有悖伦理学原则的。

解决患者用药需求和药企专利权保护这个矛盾,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推进和鼓励国内仿制药的生产。这也是符合国际条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规定。TRIPS不仅规定了长达20年的专利保护期,还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即遇到大规模公共卫生危机的情况时,一国可以启动强制许可,而无需经专利权人同意强行仿制有关药物,以应对紧急状况。我国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允许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部门迟迟不实施强制许可,使得老百姓的用药困境难以得到解决。目前的情形是:一方面大量患者急需救命药物,另一方面国外药企有效而昂贵的药物可望而不可即,而其他国家生产的有效而低价的仿制药物也得之不易。去年我国两办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在TRIPS基础上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第14条规定:“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关键是我国相关部门要立即执行。印度政府和巴西政府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他们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专利药强制许可生产,而且价格非常低,以满足老百姓的用药需求。

记者:电影的结局给人一种希望:慢粒白血病治疗用药进了医保,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保障老百姓的医疗健康权。然而,对于严重疾病(包括罕见病)用药进医保的呼声,有反对者认为这样做的话国家财力承受不了,也会影响普通疾病患者的保障水平。这种说法在伦理学上站得住脚吗?

邱仁宗:对于一些严重疾病和罕见病用药是否要纳入医保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患这种病的人数和这种药的价格来论定,而是要用科学的方法来评价。同时,我们也要问,是否现在纳入医保的药都是合理的。到底哪些药应该进入医保,可以通过成本-效果比对进行分析比较。比如,对于尿毒症,目前肾透析已纳入医保,但肾移植却没有。事实上,肾透析总的算下来成本比肾移植还高,而健康效果却不如肾移植好。对于一些给社会带来严重疾病负担的病,应优先纳入医保。这符合医疗资源和服务的分配必须按健康需要的原则,也体现医保筹资系统分担风险的功能。

我们也不能说是因为医保钱不够,或拉低整体人群的保障水平,就把严重、罕见疾病排除在医保之外。在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卫生资源和服务唯有根据需要来分配才是符合伦理的;但在资源稀缺时,分配资源就要考虑效用问题,即成本-效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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