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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通行费扣除凭证涉税问题解答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9-02

这几天最热的自然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更火的“龙哥”事件近今日下午也有了一个令大家满意的结果)。这两天官媒和各自媒体也都做了大篇幅的报道和解读。本次的修订内容很多,影响也比较大,最近各合作单位都会开专题课程,公众号上我也就不多写了,今天推送中给大家附带了这次修订决议的原文,各位亲可以先自行学习下,有什么问题咱们可上集中讨论~

        今天文章内容算不上新,一是政策比较老,去年12月份交通部的66号文;二是部分条款的强制执行期限也是今年的7月,也已过去俩月。不过从7月以来,几乎每周仍有不少亲在咨询相关问题。所以今天就详细说下,给以后还有询问相关问题的亲做个参考。


一、通行费“票据”都有哪些种类?

三种:

1,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下面简称“电子票”)

        此类电子票全国通用。

        ETC或用户卡电子缴费方式专用,现金缴费暂不能开具。

        从2018年1月1日起ECT或用户卡缴费形式的只能开具此类发票。

        开具方式详见交通部公告2017年66号。(点击左侧蓝色链接查看去年原文件及解读)

        电子票开出后还分为两类:

    一种是左上角打有“通行费”3个字,有税率税额,替代原老版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另一种是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票面税率为“不征税”字样,无税额,替代原通行费收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各地的通行费专用发票(下面简称“小票”)

        图中发票为辽宁通行费发票。此类发票各省样式、颜色不一!但共同特点是都具备发票基本要素,例如: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及号码和省局印制文号等。注意,这是与下面收据分辨的要素!

        此类发票2018年1月1日后为现金缴费时开具。暂无截至使用时间。

        2018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只有高速公路通行费此类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018年12月31日后,如无后续文件,一二级公路的通行费此类发票也将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意思就是说现在一二级公路的收到这类票还可以用老方法计算抵扣增值税!

        过桥、闸通行费取得此类小票的仍可计算抵扣,暂无截止时间限制。

        抵扣时限规定原文请点击财税【2017】90号


3,部分省份仍然使用的通行费专用收据(下文简称“小收据”)

        图中收据为辽宁高速公路改制前使用的收据,现已停止使用

        但其他部分省份高速公路未改制的仍有此类收据,与通行费发票的分辨方法和要素上面说过了。两个图片可以比照看下。

        现金缴费时取得。

        是收据,不是发票,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二、电子票启用之后,小票和小收据是不是都不能抵扣了?那就不能或没必要入账了?

        不是!

        虽然上面提及了部分通行费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但是以上三种通行费票据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的规定,属于合规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小票”“小收据”还是有用的。

        再补个目前通行费抵扣凭证小总结:

        高速:只有左上角打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票可以抵扣。现金缴费不能抵扣!

        一二级公路:左上角打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票、现金小票都可以抵扣。小收据不行。

        过桥过闸:小票可以计算抵扣。小收据不行。没有电子票。


三、2018年7月1日以后是不是高速就没有小票或小收据了?

        不是的!无论高速还是一二级公路、过桥、过闸现金缴纳通行费依旧是取得小票或小收据。

        电子票只是ECT或用户卡等非现金缴费方式能够取得的凭证。跟小票并存,只是因为缴费方式不同,取得的凭据样式有差别。

        交通部和税总暂无取消小票的时间节点。


四、电子票是不是也跟以前一样计算抵扣?

        不是!

        电子票是在指定平台(平台地址详见66号公告)开具后,在进项税额抵扣平台勾选抵扣,也就是跟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简称专票)的处理一致。当然也有360天限制哦!

        另外,可以抵扣的电子票,其增值税附表2的填写及账务处理与专票都相同!所以在填列附表2时已自动同其他专票一起带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不再单独计算填写“其他”!

        注意别抵扣重复了!!


五、收到的电子票的“项目”栏打的是“*不动产租赁*通行费”,他税收分类编码是不是选错了?

        不是,并没有选错。

        虽然跟日常认识理解稍有不同,但在增值税税目划分中,通行费的确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哦~

财税【2016】36号: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好啦,目前想到的大家常问的问题主要就是这些~还有什么相关问题可以在下面留言区留言~

        明天(9月2日)晚上有直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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