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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无假离婚——《我不是潘金莲》的彻底答案

 夏日windy 2018-09-03

    李雪莲认为自己是假离婚,婚姻法、法律解释和法律学者却未给她一个自我解脱的理论答案,此乃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意间触及到的一个学术尴尬。
    我思考的结论是:法律上并不成立假离婚概念。
    假离婚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严格定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对婚姻关系采取策略性的解除,但并无双方情感分裂的合意认识(至少一方没有离婚的情感动机),从而获得法律上离婚认定的行为。这个定义剔除了偶然属性,例如:
    第一,假离婚不一定承诺复婚,有一些人宁愿维持同居,甚至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
    第二,假离婚中有复婚计划的,不一定规定时间,因此也不能说“暂时”是假离婚的特征;
    第三,假离婚对忠实关系的承诺,不等于是对复婚的承诺,假离婚一方欺骗对方,也不意味着不复婚,假离婚中对承诺复婚的爽约,是计划发生了改变,当然是一个没有诚意或者丧失了诚意的计划。
     分析到这里,在行政管理和法院诉讼中要求撤销“假离婚”是一个奇怪的想法,它的实质是要求保护“假离婚”的合意计划,否定“假离婚”的不合意计划,更荒谬一点,它是要求行政和司法要保护“假离婚”的策略成功。因此,很明显,如果法律上承认假离婚概念,即使规定假离婚不可撤销,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不可撤销的,它在法律上怎么会是假的呢?
     所以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的诉讼也不应当有假离婚之诉,这就是说,王公道的法院犯了严重错误,虚构了一种案由启动,运行了一个否定婚姻法权威的自相矛盾的诉讼,法院确实给领导搞了一个大麻烦,错在不专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发给离婚证。”这里的自愿,只能是表达上的明确自愿,决不可解读为情感自愿(这里排除违法侵害自愿的语境),婚姻意思的真实更不可解释为离婚情感不自愿可以否定离婚策略动机上的自愿。如果非要这样解释,那《婚姻法》实质叫《婚姻玩弄司法法》,想一下,李雪莲公开了的离婚动机是要丈夫分得一套房子,由于策略计划没有按照李雪莲的预期实行,她就主张假的,但法官做梦也没有想到真实计划是多生一个孩子,你还是被玩弄了,更麻烦的是,法官怎么可能知道,如果撤销“假离婚”不是错误的呢,例如,整个故事的纠结其实还在李雪莲的婚前行为,要是那个孩子是李雪莲与别人的,夫妻彼此心知肚明并构成离婚的原因,房子、二胎都是遮丑,但房子又是撤销离婚的反悔动机,法官事实上又错了……你错还是不错,根本不是你的公正心问题,而是对方的复杂动机问题。
     法律上的假离婚不存在,如果你有任何犹豫和含糊,你都不是天生的法律人,你缺乏法律逻辑能力。
     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涉及假离婚的文件,两个文件用了引号来表述假离婚,两个没有用引号,这说明行政官方和司法方面也还不彻底清楚,处于50%昏头昏脑状态。
    《我不是潘金莲》的本题不是婚姻法,而是表现官场生态与民生折腾的荒谬关系,但还是有法律解读的政治空间,即,法律越是理性单纯,司法越是明确,老百姓问理的线路越清楚,官方逻辑也更清楚。李雪莲引起的20年官场困惑,是不清楚的问理线路与不清楚的官方逻辑熬成的糊涂粥,人性善良在里面都煎熬成悲剧和悲情。电影里人人有戏,演员个个有来头,十分精彩,我更喜欢史为民这个人物,演员样子概括了我实际接触过的很多有人情味的基层官员形象,史为民与李雪莲结尾对话那一段有淡淡的悲情感觉,令人回味不止啊。
        这是好电影的好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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