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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他由申诉人变被告

 心存好奇馆 2018-09-03

2015年9月,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评选揭晓,由商丘市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办理的王玉贤申请国家赔偿案,在全国数百起控申案件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

这本是一起王玉贤申请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商丘市、睢阳区两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受理此案后,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以法律监督的视角认真审查,剥茧抽丝,由表及里,逐层剥去了申诉人的神秘面纱,一起存疑17年的重大金融凭证诈骗案慢慢露出了真容。最终,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申诉人王玉贤变身为该案嫌疑人。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王玉贤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此案大起大落,其中有哪些曲折?检察人员付出了怎样的努力?记者通过走访,解开了其中的谜底。旧案重提:事隔11年后,疯狂申诉

2011年8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控申科来了两位上访人,其中一人便是刑事申诉人王玉贤,另一个是他从外地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该院2000年对王玉贤的不起诉决定错误,要求予以刑事赔偿,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三项赔偿申请:一、从1997年9月19日王玉贤被批捕,到1999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关押730天,索赔误工费11.6万元;二、索赔精神抚慰金8万元;三、要求给王某恢复农行的工作和干部身份,返还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50辆天津产菲利浦自行车和被检察机关收取的2000元取保金。

睢阳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王超认真听取了王玉贤的情况反映。送走了申诉人,他与干警们一起经过初步调查和研判,并向商丘市检察院控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后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现此案已过去11年,超过了申诉时效;关于扣押物品和收取取保金一事,因王玉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王玉贤在农行的工作是因其旷工长达70天之久,由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支行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对其开除公职的,与检察机关无关。

但王玉贤对上述答复不以为然,陪同他来访的法律工作者更是对超过申诉时限这一说法提出异议,理由是: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给赔偿请求人王玉贤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没有公开宣布,也没有向其所在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宣布不起诉决定笔录和送达回证上没有签宣布和送达时间,所以不应受时限限制。

控申科长王超认为,做控申工作就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只要申诉理由于法有据,就应该予以复查。经向有关领导汇报后,决定依法对王玉贤申诉的问题进行核查。

就在睢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核查期间,王玉贤对自己的申诉久无结果非常不满,让他的女朋友和他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多次打电话给睢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武英,并分别向商丘市检察院、信访局、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借中央巡视组来河南巡视之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以期望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王玉贤的逐级递进式申诉,引起上级机关有关领导重视,专门或打电话或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对王玉贤申请赔偿事宜进行核查并报告结果。睢阳区检察院为此案专门建立了领导包案台账,由检察长武英包案,区委政法委书记高德祥督办。

2014年初,王玉贤的代理人再次到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其问题。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其接访过程中,根据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及时引导其依法按程序提出国家赔偿诉求。2014年4月10日,王玉贤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玉贤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于2014年5月4日决定对其赔偿诉求立案审查。还原真相:案发1997,结案2000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此案到底应不应该赔偿?

睢阳区检察院接连召开检察委员会专题研究这一问题。该院检察长武英表示:如果我们确实办错了案,不但要依法进行赔偿,还要宣布当事人无罪,及时还其清白,并对当事人赔情道歉;如果当事人有罪,我们决不能慷国家之慨,一赔了之,而是要依法查处,决不能任其逍遥法外。检察委员会决议:成立由控申科牵头、公诉科参与的专案组,要求尽快查明此案真相。

商丘市检察院也要求睢阳区检察院对原案证据进行核查,并及时派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田建立参与核查此案。在市、区两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的努力下,很快查清楚了王玉贤案件的原形。

1996年6月,王玉贤利用自己系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职工之便,为闫某虚开金额5.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票号为2890653,闫某以此存单作抵押,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骗取贷款4.5万元。

1996年8月18日,王玉贤再次利用工作之便,为闫某虚开金额120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票号为2890671,闫某通过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储蓄所主任的孟某盖章、并由王玉贤出具担保书后,通过姚某以原商丘市某商业总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办理承兑汇票120万元。此款被王玉贤、闫某、姚某、孟某4人伙分,其中王玉贤和闫某共同使用40万元。

1997年8月11日,王玉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商丘市检察院指定管辖,1999年3月24日,睢阳区检察院以王玉贤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孟某在逃,诈骗4.5万元尚达不到立案标准,120万元的票据诈骗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够给王玉贤定罪。因此,对王玉贤定性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欠妥,建议睢阳区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证据。1999年5月2日,睢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随后对王玉贤取保候审;2000年12月14日,睢阳区检察院决定对王玉贤不起诉(存疑)。

纵观全案,王玉贤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虚开了一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并出具担保书,伙同他人在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120万元,诈骗所得赃款到手后私分。当时法院之所以不能够对王玉贤定罪量刑,主要原因是没有找到王玉贤虚开的那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造成主要证据缺失。现在要想查清此案,找到这张120万元的定期存单就成了关键。正本清源:查找2890671,重新起诉光阴荏苒,这起在上世纪末存疑不诉的案件,其卷宗和相关的票据已躺在档案室静静地渡过了17个年头。而今要旧案重提,再回头去找当年的证据谈何容易?而按一般规定,银行保存票据的时限仅为15年。曾是银行职工的王玉贤之所以敢于如此疯狂上访,也正是因为他认为时过境迁,主要证据早已灭失,要想找到那张当年没有找到的存单比登天还难。况且按照时下流行的“只要上访就有理”的悖论,只要自己这么一闹腾,国家就要给予经济赔偿,还要恢复干部身份,这种名利双得的实惠事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王玉贤轻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忠诚程度,也轻看了检察干警攻坚克难的决心和能力。

“就是大海捞针,也要找出那张票号为2890671的定期存单!”王超铿锵有力地对参与办案的干警们说。

但事情已经过去了17年,那张当时都没有找到的票据,现在再去找,有可能找得到吗?

五月初的豫东平原,一场春雨过后,天气过早地出现了燥热的征象。田建立、王超率领办案人员自带了方便面和矿泉水,一头扎进农业银行的档案室里,准备打一场“阵地战”。档案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几十年的档案堆积如山,面对一排排沉默冷寂的档案柜,面对一册册装订划一的账薄卷宗,办案人员犹如老虎吃天般地一册一册查找起来。渴了喝口矿泉水,饿了吃包方便面;头上冒出了汗水,衣服被溻湿了,他们全然不顾。连续奋战6个昼夜,一张一张地翻查、核实,在翻阅了6万多张票据之后,终于从2000年的档案里找到了票号为2890671的定期存单凭证。

“找到了,找到了!”田建立手拿这张凭证,高兴地叫起来。办案人员立刻汇集拢来,争相观看:“就是它,就是它,票号2890671,闫某存款120万,承办人王玉贤!”

关键证据找到了,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案人员经缜密侦查查明:王玉贤用同样的手法先后两次作案,伙同他人从银行实施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数额共达124万余元,案发后仅追回20余万元,截至目前尚有92万余元无法追回。

2014年8月15日,睢阳区检察院第四次召开专题检察委员会研究此案,办案人员通报案情后,与会委员逐人发表意见,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原商睢刑不诉2000(21)号不起诉决定书错误,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王玉贤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玉贤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商丘市检察院立即中止了对王玉贤赔偿申请的审查。随后,公安机关将王玉贤依法逮捕。

2014年12月16日,王玉贤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王玉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坐在高墙铁网内,面对十二年的漫长刑期,王玉贤暗自垂泪慨叹:庄严的国家法律岂容儿戏?早知今日,我何必当初呢!文:李厚健 李劭华 尚林杰编辑:吕峰 王晋

(河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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