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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飞11n2sqwrdd 2018-09-04
委托贷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前是按约定的贷款利息据实扣除还是按向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处理,在税收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委托贷款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是否能取得相应的利息票据。


一、委托贷款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根据《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银险[2001]515号)以及银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银行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等信用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代理业务,所以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二、委托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分析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税务分析
通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则应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所以,对于委托贷款利息,只要把握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低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当然,作为利息支出真实发生的有效凭据,还是需要提供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利息扣款回单、委托人缴纳增值税的利息票据等。
来源:智慧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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