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者文摘语:本文部分文图资料由沈厚铎先生提供。 1845 年(道光二十五年),幼年沈家本随父进京。 1861—1864 年(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三年),随父辗转贵州、湖南、浙江。 1864 年(同治三年),北上京城在刑部任职,开始刑曹生涯。时年24 岁。 1883 年(光绪九年)会试得中进士,升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 1864—1893 年,在刑部任职近三十年间,先后撰写《刺字集》《刑法杂考》等几十卷法律著作。 1893 年(光绪十九年),外任天津知府。时年53 岁。 1897 年(光绪二十三年),调任保定知府。任上,保定发生“北关教案”(1898 年),沈家本参与交涉处理,阻止法国教士多占土地。1899 年(光绪二十五年),《刑案汇览三编》成书。 1900 年(光绪二十六年),擢为直隶通永道,后暂署直隶按察使,又调任山西按察使。八国联军侵华,占领保定,沈家本未及离开保定。九月初一,与廷雍等官员被外国联军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国联军所杀。沈家本侥幸免一死,但拘禁四个月后才得以释放。释放后前往西安。 1901 年(光绪二十七年),任光禄寺卿,为两宫回京开道,途中任刑部右侍郎。回京后,购置金井胡同宅房,居住直至逝世。 1902 年(光绪二十八年),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三总督保荐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时年62 岁。 1904 年(光绪三十年),沈家本等人主持筹建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翻译和研究西方各国法律,整理中国法律典籍。1905 年(光绪三十一年),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获准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折内附片奏设京师法律学堂,获准交学部核议;上《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获准废除刑讯制度。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任大理院正卿,成为中国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第一任院长,开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同年,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正式开学,沈家本出任学校管理大臣。 1907 年(光绪三十三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沈家本调任法部右侍郎。进行监狱制度改革,编制法院法,获准废除满汉异法。此时,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张之洞、劳乃宣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间发生“礼法之争”。 1908 年(光绪三十四年),为制订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请进行民俗商情调查。《大清新刑律》颁行无期,获准编订《大清现行刑律》。 1909 年(宣统元年),《历代刑官考》刊印。上《删除奴婢律例议》,奏请禁革人口买卖。《大清现行刑律》编纂告竣,获批交宪政编查馆核议。 1910 年(宣统二年),任法部左侍郎,出任北京法学会会长。上《变通秋审覆核旧制折》,获准废除京师九卿会审制度和外地督抚会审制度。《大清现行刑律》获准刊印颁行。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身份,充任资政院副总裁,主持资政院议事。 1911 年(宣统三年),因遭礼教派弹劾,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结束近十年修订法律生涯。武昌起义以后,袁世凯组成清王朝的最后一任内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参加清帝退位仪式。 1912 年(民国元年),沈家本婉拒中华民国司法总长之职,仅担任“总统法律顾问”虚职。《汉律摭遗》《说文引经异同》先后成书。 1913 年(民国二年),《枕碧楼丛书》编订付梓。农历五月初五日,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逝世,享年73 岁。 主持进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近代化法律,为中国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础
中国第一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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