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消防设施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并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确定防火巡查、检查主责部门和检查人员 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自查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值班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都应当认真履行防火检查、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巡查、检查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填写相关的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名确认,交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一)岗位消防安全自查 1.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中“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常见火灾隐患的能力”的要求,及时检查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班组长、防火巡查人员或专兼职消防人员等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整改。 3.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5)有无遗留火种。 4.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要求,重点检查发现以下火灾隐患: (1)消防控制柜、配电控制柜、消防水泵操作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2)室内配置的灭火器材、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通讯设施等不完好有效的。 5.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报告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如实记录在案。 (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合理确定。 巡查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疏散通道被分隔、占用或安全门被封堵的; 2.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的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完好有效的; 3.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缺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睡岗、醉岗的; 6.存在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吸烟等现象的; 7.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不能保证畅通的; 8.室外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用火管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的。 10.营业期间进行装饰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建立巡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都应当填写巡查记录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改正。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定期防火安全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1.单位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0)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单位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1)每天检查一次防火巡查人员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巡查、值班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或报告并登记备案; (2)每天生产、营业结束前组织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这些部位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3)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有: (1)每周听取防火巡查情况汇报,并在单位每周例会上通报普通员工、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通报火灾隐患查改情况。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防火检查应当建立《防火检查记录》,每次防火检查,都要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 4.检查巡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责令隐患单位或个人立即当场整改并填写《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到期要及时复查,并填写《复查结果通知单》 5.单位负责人对检查发现或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报告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尽快彻底整改。 6.对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影响消防安全,仅靠单位自身确实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要与维修保养企业签订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按照国家标准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记录齐全。 (一)巡视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巡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态,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及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等。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道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4)消防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消防卷盘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启泵按钮外观,消防水炮外观,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水源控制阀、报警控制阀组开启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系统各末端压力表压力值,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6)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 ,喷嘴外观、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警报装置外观,防护区状况。 (7)泡沫灭火系统:水源控制阀启、闭状态,泡沫消火栓、泡沫炮外观,泡沫泵和其他系统部件外观,泡沫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8)防烟排烟系统:自然排烟设施外观,挡烟垂壁外观,电动排烟窗外观,防烟和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启、闭状态,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和风机房工作环境,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疏散指示表示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 (10)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扩音机工作状态。 (11)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电话外观,插孔电话机外观。 (12)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门启闭状况,防火卷帘外观,防火卷帘工作状态,有无遮挡。 (13)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外观,轿厢内电话外观,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14)发电机外观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 (15)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况。 (16)其他需要巡视检查内容。 (二)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单位应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火灾隐患及设备设施故障处理 (一)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影响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整改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一)火灾隐患整改 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设备设施故障整改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有责任进行故障报告,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其他人员有义务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进行报告。 防火检查登记表
防火巡查记录表 编号:[ ]第 号
注:其他栏内填写用火、用电及重点部位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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