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税务稽查出少交增值税,消费税后,同时伴随缴纳罚款、滞纳金;随主税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也要缴纳,问题是附加缴纳是否也要伴随缴纳罚款、滞纳金呢? 交罚款吗? 以城建税为例,附加等同理。从法规条例规定看,理解这几个关键词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一、关键词 1、实际缴纳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就是说,实际缴纳多少增值税,就按多少计算城建。而不是用“应该缴纳多少”的金额来计算。 2、同时缴纳城建税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就是说,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点,产生对应的城建税纳税义务。 城建税条例 二、结论被查补的增值税,以前年度并没有实际缴纳,所以,也就不会交城建税等; 现在被查到了,补了增值税,就应该交纳城建、教附。 即补交增值税日期是现在,城建纳税义务产生于实际补缴纳增值税时——现在。 既然城建、教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一致,那么当然不存在罚款、滞纳金。 补交增值税及罚款滞纳金,没问题,补交城建税、教附的罚款滞纳金,不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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