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 【例】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按特殊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 『答案剖析』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64000)×(8000÷80000)=16000×10%=1600(万元) 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7200×8+8000=656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64000)-1600=14400(万元) 【注意】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适用上述原则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 1.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接受投资处理。 3.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2、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看到这,是不是终于对企业的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有所了解了。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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