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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2.5万元:温州一原告抠去证据上两字被法院罚款5万

 呐嗱哪 2018-09-07

担心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温州永嘉县人李某擅自抠去一份汇款凭证上的“还款”两字,被法院以影响查明事实,妨碍民事诉讼进行处以罚款5万元。澎湃新闻97日从永嘉县法院

获悉,因证据不足,李某所诉案件已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77月,李某将亲戚赵某诉至法院,称赵某将其委托用于还款的600万元占为己有,要求返还,并提供了她汇款600万给赵某的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

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发现,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有抠字痕迹,存在原告方伪造证据的可能。庭后,法官联系原告方,告知伪造证据的后果。在法官约见原告及其丈夫时,原告丈夫

道出真相,称担心汇款凭证上的“还款”被理解是原告方还被告钱,不利于达成诉讼请求,于是抠去。

据《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

位的罚款金额为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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