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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全面解读《民法总则》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

 匠人朱胖胖 2018-09-08

[ 陈召利 ]——(2017-3-16) / 已阅61327次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思考题】
普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是否受法律保护?

要点十七: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规则。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十八: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十九: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思考题】
1.《民法总则》施行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适用?
2.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

要点二十: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民法总则草案(一至四次审议稿)一直规定连带权利、连带义务的诉讼时效规则,最终表决稿为什么会删除该条款,不得而知。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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