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8.70]

 悠然见清泉 2018-09-09

第一单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从严惩治

主持人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发言人

宋志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诉讼程序选择上要体现从严,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严格限制从宽的幅度,一般不适用缓刑并提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幅度,并通过国家救助制度予以补强。二是在证据规则适用方面要降低证明难度,如主观方面是否明知未成年人,要加大推定的力度;又如将品格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作为是否涉罪的考量;要建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通过提高取证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加大证据价值,由心理专家介入,建立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未成年人作证能力进行评估。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从证据角度看存在证据基础差、客观证据少、取证专业性不强、证据规则缺乏儿童视角等四个方面的难点。解决途径也有四个:一是建立未检引导侦查机制;二是讯问询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避免二次伤害,固定案发之初的证据;三是在零口供案件中突破测谎的运用;四是针对重罪拓展现代化的取证手段。对于质证难问题,可以借鉴品格证据运用、建立特殊质证程序、专业人员质证保护体系、开展作证能力鉴定等做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证人能力。

 

俞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由于性犯罪本身特点再犯可能性比较高,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讲应当严惩。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立法对强奸犯罪的认定范围比较窄,一些非传统的性行为通过猥亵来规制;另外从追诉实效角度看,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时可能并不知道自己被性侵,可以考虑从其满18周岁之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我们还应当思考:性犯罪的改造方法,如化学阉割的正当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封存;品格证据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证言有效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听取儿童意见,并没有对儿童证言进行限制。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从统计情况来看,2016到2017年全国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有52.3%的重刑率,猥亵儿童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远低于一般案件的7.93%。最高法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办案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尽最大可能从严惩治犯罪,给受害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随着立法的完善,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充分认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二是专业化办理逐步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办理,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少年法庭的司法一条龙不断完善;三是调查研究工作日益加强,要加强对生效裁判的批量实证研究。

 

苏文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儿童保护专家)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舆情热点、社会痛点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性侵害犯罪施加于身心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对人尊严感、安全感的极大破坏,可以激发社会的同理心。从性侵害犯罪的定义看,很多国家在刑法中作为大的类别涵盖一系列活动,包括强制性交、也包括直接、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2014年对东盟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普通立法模式很难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应当有专门的立法;传统的性别意识使男童的平等保护未受关注;相对新型的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特别是日益突出的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儿童性侵制品一旦上网很难被完全删除,需要与技术部门加强合作。

 

点评人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各有侧重,有的重点谈程序、有的重点谈实体,提出很多制度性、建设性的意见,也有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我认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惩,可以用16个字总结:定罪“从宽”(从证据采信角度),量刑从严,行刑治疗,回归监督。就从严这个话题出发,案件中的试衣间、教室、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有一定争议,应由最高法、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统一执法标准。

 

张绍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决定应当采取特殊手段:未成年人是社会中最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这类犯罪的惩治难度很大,发现难、取证难、起诉难、定罪难。对此,一要更新观念,用刑法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降低被害风险;二要协调保障人权和法益的关系;三要针对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四要建立起适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规则和解释规则;五要全面介入网络环境治理。

 

第二单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被害人保护

主持人

黄太云(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原中央司改办副主任)

 

发言人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家庭、学校和社会均应当重视预防和教育,相关内容将被纳入未保法。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有5方面应当关注:一是针对犯罪发现难,应当建立强制报告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要将精神赔偿纳入性侵害案件的损害赔偿范畴;三是取证应当适用一站式询问制度;四是综合保护方面要对生理、心理修复和家庭存在的问题进行干预;五是国外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登记报告制度有其特殊背景,是否借鉴有一定争议。

 

姜敏(救助儿童会儿童保护与司法保护项目经理、儿童保护问题专家)

    从司法之外的视角看,对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介入越早越好,综合保护要解决多方面问题:被害人安置、生活保障、医疗需要、心理干预、家庭支持,社会重回以及偏差认知的纠正等等。司法部门通过推动社会综合体系的完善,让司法之外的资源服务于未成年被害人,加强司法与各部门各社会组织的衔接,完善机制,聚集资源。实践证明,建立发现报告处置一体化的保护机制,已经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中实现,而司法需求也推动了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发展。

 

姚炜耀(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从律师角度,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视角偏差,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重视对犯罪的打击,但很少关注孩子后续的生活改善,心理健康问题很严重。二是取证指引缺失,由于证据问题无法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应该告诉基层司法人员怎么收集固定证据。三是立体预防机制的建立,进校园进社区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偏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不应该成为盲区,由于缺乏亲职教育、前置社工等服务,儿童遭遇性侵害,很多家长甚至不相信孩子说的是真话。

 

秦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会像钉子一样,钉在孩子心里。2013-2017年我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0多件,每年30件,占37%。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实现了全面的实体性保护,如医疗优先、一次询问的落实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侦办,一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很重要;二是社会力量的介入,心理辅导不仅针对被害人还应针对家长,孩子无法回归正常家庭也是一种伤害;三是建立性侵害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对相关部门或面向社会公众警示公告,在不泄露当事人信息的前提下,警示性侵害犯罪。

 

方彬彬(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案件审理中心副主任)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难在对被害人的取证,在未成年人表达能力、家长情绪激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稳定性易受质疑。我们在奉贤区检察院的牵头下,联系多个单位,适用心理疏导的办法,开展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有4个派出所设置专门的询问室,要求对未成年受害人证人都到这些地点接受询问,心理老师对受害人和家属先进行心理疏导,检察官和侦查员就询问要点进行协商,在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况下,由女民警进行询问,询问就比较顺利。

 

专家点评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人文学院副院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一,一些问题:农村的留守老人性侵未成年人怎么处理,流动人口性侵案件怎么处理,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怎么处理,儿童救助站发生性侵怎么处理,司法资源的配备是不平均的。第二,上海未检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期待对其他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督。第三,少年司法不能完全看案件数量,这与少年司法的保护理念不能完全融合,要重点提升专业性。

 

李仕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一是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并重的问题,目前探讨较多的是刑事保护,需要探讨如何将民事保护进一步加强。二是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类型化统计分析的问题,梳理出能够有效预防、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方要。三是对加害人的惩治关注较多,对被害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关注度不够,心理干预体系要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等方面的作用。四是通过建立公检法、教育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和衔接机制,及时发布警示信息,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惩治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第三单元: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犯罪之再犯预防

主持人:周勇(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再犯危害性严重,是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重要指标。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从犯罪人本身角度看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一定心理生理问题。专业化的预防还要从科学性上着手,可以借鉴性犯罪再犯预测评估、循证矫正等做法。

 

发言人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方案有很多,从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角度来看,闵行区的案例引发了对从业禁止如何理解的争议。应当理解为利用职业便利还是违背职业要求?个人赞同扩大解释,从预防本位的角度看也契合现在预防刑的理念,具有积极作用。在适用准则中,应当充分考虑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但是这样的判断比较抽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点之一就是多发于熟人之间,对犯罪动机、人身危险性等相关的判断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程福财(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预防,国际上有三种模式:司法惩戒模式、心理治疗模式、药物治疗或者化学阉割。司法惩戒的实施能引来舆论好评,也会引起争议,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国际上性侵犯心理再预防,很多研究表明不能报太高期望;药物治疗或者化学阉割则都比较极端。我认为,无论司法预防模式还是社会预防模式,都需要基于长期的经验研究和纵向跟踪,才能为之后的干预提供实证论据。

 

杨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闵行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高发态势,部分案件反映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性侵案件易于发生,而行业管理和自律有待加强,因此检察机关牵头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限制从业机制。一是确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范围;二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三是规范招录人员利用信息库进行查询;四是自主研发查询软件。基层探索只是起点,希望通过实践能够在立法层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制度层面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运行模式。

 

刘娟娟(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负责人)

我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40%左右,有非常明显的熟人作案特点,所以具有较高的预防可能性。我们也是从系统查询和从业禁止角度来实现预防职能,考虑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我们没有选择信息直接公开,而是设置岗前过滤流程,最大限度弥补疏漏,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害再犯预防工作一方面是减少犯罪人与未成年人的接触可能性,另一方面还要提升被害人的防范意识,要从依靠检察官的感性认识和办案经验发展为规范统计和科学研判,对关键信息进行归类提高法治宣传的有效性。

 

尤丽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

    再犯预防,刑法中有前科报告、禁止令、从业禁止三种制度予以规制,我国还有160余部法律对前科人员进行从业限制。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违法犯罪数据库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近八成查询对象无法从数据库中查到。同时,受限人员的范围还不够完整,文艺、体育、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医疗职责的都应该纳入受限范围。还有,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入职的、未严格履行查询义务造成后果的尚无处罚依据。

点评

高维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今天讨论的问题已经超出犯罪的惩治预防,还包括被害救助问题,折射出少年司法和少年法的理念问题。第一,少年犯的制度体系和相关工作具有知识结构的综合性;第二,少年司法工作研究方法的实证性,意味着以科学方法来验证,少年法从产生、发展到未来都体现着实证的思想,社会调查报告就是一项科学实证研究;第三,少年司法工作目标的复合性,不仅是把案件办好,质证程序设定好,更是实证学派的目标——治疗整个社会,所决定的。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博导)

性犯罪比较复杂,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核心是就性的问题,在人的早年不加以教化的话,可能形成犯罪倾向,教化过头又可能引起强迫。性犯罪的行为特点可以概括为:1.行为冲动与某种刺激有关,因此网络、手机上的淫秽物品尤其是视频一定要高压打击;2.利用职业便利,对情节严重的不只是简单从业禁止,应该是终身禁止;3.生理问题难以解决,如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要关注。性犯罪与人的生理快乐有关,再犯率与偷窃一样都很高,其行为具有统一性、人格具有连续性,矫治很困难,药物治疗不一定有效,可以借鉴刑罚累加、终身从业禁止、电子跟踪器等惩矫模式。

 

第四单元: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犯罪之综合治理

主持人:樊荣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发言

宋文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儿童保护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需要形成一体化的儿童保护体系。首先离不开法治体系的建设;二要强化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三要倡导儿童优先的理念,让尊重保护儿童真正成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四要强化教育的保护、预防角色,强调对家长的指导监督,提高监护能力;五要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完整的保护体系,村社都要有儿童权利监督员;六要通过专业服务提高儿童保护专业化的水平,保护要与服务并重;最后是要有监测评估,妇女儿为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王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三处处长)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与身处的不良环境有关,单纯的惩治和刑事手段是不够的。从家庭来讲,伦理观念的变化使未成年人性教育和监管有不到位的地方;从学校来看,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很好的落实;从社会来说,儿童利益保护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从网络环境来看,网络的不良信息、淫秽信息传播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儿童色情信息的法律规制没有特殊性,一方面向未成年人传递错误的性观念,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实施性犯罪的大有人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惩治预防在取证能力、证明要求、职能联动和立法等方面都需要加强专业性。

 

姚海嵩(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孩子问题是整个社会的痛点 如携程、红黄蓝等事件,挑动了整个社会的神经,可能会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因此对孩子的保护只能多不能少。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建立黑名单库和入职限制机制很有意义,入职的审查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机制,无疑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一种威慑。这项工作既有民意基础,又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司法行为的后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是司法活动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希望本市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或建立相关规定,并获得上位法的认可和支撑。

 

凌伟(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主任)

对因性侵害而陷入困境儿童的介入、干预、评估、帮扶、保护工作,由民政部门进行兜底,并进行后续的安置救助,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则承担对困境儿童临时的养育和医疗救助。建议一是对儿童受害心灵加大关注;二是法律规定应更精细、操作性更强;三是量刑方面,可以考虑更重些。

徐豪(“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

    “女童保护”是2013年6月发起的公益项目,致力于儿童防性侵教育,面向全国29个省220万儿童和51万名家长作了防性侵教育和讲座,力所能及的参与推动立法和制度的完善。立足“预防要比治理好,伤害不发生是最好”的理念,通过“写教案、去一线、多外联、拓资源”的模式,联合地方资源开展集中成片授课,宣传普及儿童防性侵法律知识。在参与推动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做调研、发报告、促代表、发材料,用一线的声音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儿童性侵问题的综合治理。

点评

徐美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未成年人保护既包括司法内的保护也包括司法外的保护,既有刑事诉讼程序内的保护,也有程序前和后的保护。综合治理方面,第一是前期预防,父母监管能力不强,中国的传统价值观把成年人推定为善良人,与此类犯罪的产生也有一定关系,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性教育都是非常有益的;第二是犯罪之后的防治,应当关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心理恢复。从业禁止方面,我们的讨论很多是从行业角度,美国除了从业禁止,还有禁止接触特定未成年人的规定,因为一个人被限制从业后也是可以接触未成年人,目前的从业禁止还不够充分。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我谈三点观点:第一,真命题。怎么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或者预防这类案件发生,是真命题,需要加强综合治理,案发原因多元,既有心理生理法理的,也有家庭学校网络的,立法执法等各方面都要积极应对。第二,大事情。这类案件的发生涉及祖国的未来,涉及到国家的形象,理应引起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关注,学界要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怎么更好的从司法、制度等角度加强保护。第三,共行动。这是需要大家共同行动的崇高事业,保护、预防、服务,这些都是动词,就是要我们行动起来,一方面要有爱心,另一方面要加大投入,这是需要大家共同行动和付出的崇高的事业。

 

闭幕式:

主持人

李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综述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结合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应该从这六个方面予以加强:第一,严密法网、严厉打击,在儿童性侵问题上坚持严打。如对儿童性侵制品,不仅仅制作、复制、传播等行为要入刑,浏览、持有的行为也应当入刑。第二,要坚守14周岁性承诺年龄这一条红线,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其实际降低。只有坚守这条红线,才能最大程度强化成年人的注意义务。第三,要加重对特殊职责人员的惩治力度,并且将其扩大解释为特殊关系人。比如说邻居等与儿童熟悉的人员就应当解释为特殊关系人。第四,要注重剥夺再犯机会和再犯可能。包括提高性侵儿童累犯的刑罚、建立隔离机制,借鉴国外做法,试点化学阉割等。第五,性侵儿童案件办案模式上要进一步改进,单纯的司法模式可以转为福利模式,以被害人为中心。第六,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救助项目等方式,更多参与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救助帮扶工作中。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今天的研讨会内容丰富,富有成效,我还有两点建议。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少年司法委员会在去年已经向中政委提供了10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报告,并参加了此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未保法”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在此基础上还有单行法、地方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立法上建议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等方面内容。其他部门法关于未成年人法律的具体条款在理解解释和适用上,应与“未保法”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并增强其可操纵性。

二是加强少年司法专业化建设。专业化包括办案机制和专业机构,这些方面上海市院、北京海淀法院,成都锦江区院等研究基地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研究工作中提供了宝贵资料,发挥了很大作用,再次表示感谢。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

本次会议的主题很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要引起重视。今天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分析病因,诊断治疗,出谋划策,我很受启发,建议主办方可以梳理会议内容,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

惩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第一,严厉打击。通过成立专门机构,设定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制来办理此类案件;同时研究和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力指控犯罪;对侦查机关,一方面履行好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坚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法从严从快取证逮捕;同时依法加强审判监督。

第二,注重对性侵受害未成年人的关爱。一方面尽量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尽最大努力使其尽快摆脱性侵带来的不良影响,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

第三,积极推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首先就个案分析性侵原因,提出检察建议,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其次积极的参与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包括法治进校园;推动建立发现和防范机制,如上海、江苏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性侵信息库,入职查询制度;四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管理的检察监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