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减免、缴纳等业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一 税收政策规定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关于对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1+6%) =(卖出价-买入价)÷(1+6%)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卖出价-买入价)÷(1+6%)×6% 二 账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 账务处理举例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8月5日以含税价8.50元/股购入某公司股票2万股。2016年9月9日以8.35元/股的价格转让5000股,2016年10月14日以9.00元/股的价格转让5000股,2016年11月11日以8.30元/股的价格转让1万股。假设除该股票外,宜城公司没有购买其他金融商品,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及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2016年8月5日购入股票时: 8.5×20000=170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70 000 (2)2016年9月9日转让股票5000股: 转让收入:8.35×5000=41750(元) 转让成本:8.50×5000=42500(元) 转让损益:(8.35-8.50)×5000=-750(元) 借:银行存款 41 750 投资收益 7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2 500 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损失相关的增值税结转下月抵扣: -750÷1.06×6%=-42.45(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42.45 贷:投资收益 42.45 (3)2016年10月14日转让股票5000股: 转让收入:9.00×5000=45000(元) 转让成本:8.50×5000=42500(元) 转让损益:(9.00-8.50)×5000=2500(元) 借:银行存款 45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2 500 投资收益 2 500 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收益计提增值税: 2500÷1.06×6%=141.51(元) 借:投资收益 141.51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41.51 次月征期申报纳增值税时: 应交增值税141.51-42.45=99.06(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9.06 贷:银行存款99.06 (4)2016年11月11日转让股票1万股: 转让收入:8.30×10000=83000(元) 转让成本:8.50×10000=85000(元) 转让损益:(8.30-8.50)×1000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83 000 投资收益 2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85 000 月末将产生的转让损失相关的增值税结转下月抵扣: -2000÷1.06×6%=-113.21(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1 贷:投资收益 113.21 (5)年末,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转销: 借:投资收益 113.21 贷: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1 来源:胡子会计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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