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2 点击数:1826
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2017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落实“两个责任”,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根据党章党纪及有关党内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挺纪在前、动辄则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领导班子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存在班子成员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出现不团结现象的; (二)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进行有效治理,被上级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班子成员发生违纪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 (五)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力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六)在作风效能等方面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多次,或未整改到位的; (七)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纠正不力的; (八)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察等工作中,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或被通报问责的; (九)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十)履行“两个责任”方面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 (十一)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存在“慵懒散虚”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分管范围内干部发生违纪问题,该发现未发现,发现了未报告、不处置,不抓早抓小且情节轻微的; (三)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有问题反映,但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五)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或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七)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贯彻落实意见,情节轻微的; (八)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情节轻微的; (十一)家风不正、家教不严,配偶、子女及亲属有负面反映,应当提醒纠正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十三)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十四)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七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有13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一)函询; (二)提醒谈话; (三)警示谈话; (四)批评教育; (五)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六)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七)限期整改; (八)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十)责令在一定范围作检讨(公开道歉); (十一)通报(通报批评); (十二)诫勉(诫勉谈话); (十三)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含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统称纪委)规范程序,分级实施。 第九条 函询。根据问题性质,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由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根据问题情形确定,均采取约谈的方式实施。对同级党委书记的约谈,由纪委书记开展;对同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党委书记开展,可请纪委书记参加,也可以由纪委书记开展;对其他人员的约谈一般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施,也可以由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根据问题性质按照干部管理层级开展。约谈须作约谈记录。约谈人要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被约谈人要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表明态度。如有必要,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作出承诺。被约谈人书面情况说明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约谈人或承办部门(约谈对象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可直报)。 第十一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针对下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问题情形和性质,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批准后下达通知。相关党组织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涉及班子成员的安排班子民主生活会,非班子成员的可安排支部组织生活会。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认为须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制定方案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党组织按照规定定期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会上,班子成员应当把自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之后本人被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所涉及 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会议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委,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讨(公开道歉)。由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决定并下达通知,检讨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讨人作检讨(公开道歉),形成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下达通知的机构。 第十三条 通报(通报批评)。由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以书面发文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第十四条 诫勉(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情形,由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需要对下级党委书记诫勉谈话的,可由党委书记开展,纪委书记或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开展;需要对其他人员诫勉谈话的,可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安排相关领导参加,也可由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诫勉谈话要安排专人记录。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诫勉对象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和自我检查,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整改打算,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诫勉谈话后,诫勉对象就诫勉事项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承办部门(诫勉对象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可直接报送)。 诫勉谈话的决定书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在实施上述处理方式中,需要同时采取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及其它批评教育措施等方式的,依据有关规定并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纪实留痕。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全程纪实、全程留痕,作为“两个责任”的履责凭证。领导干部应在《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责笔记》上作履责记录,承办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程序性材料和个人提交的说明性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统计评价。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计体系,统计结果作为各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评价依据。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报送同级纪委 第十八条 跟踪问效。各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对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中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上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要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限期落实。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一级党委、纪委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以及在实施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案谋私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昌市纪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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