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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衡实务:以在建工程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及方案设定

 孺子牛8904 2018-09-10
讼衡实务:办案实践中有争议问题的论证与思考。

以在建工程投资其他房产项目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法律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显然,《公司法》对出资的限定性用语是“可以……也可以……”,并非“仅能……作为出资”,故若以实物出资只要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进行投资。因此,以在建工程出资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体需要结合不同的投资方案而定)

以在建工程投资其他房产项目可选性方案
本文预设以在建工程投资其他房产项目,不包括直接出卖该在建工程,则可以有以下三种方案。
方 案 一
以在建工程为标的进行担保融资,并将融资所得进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可以通过将在建工程抵押融资的形式获得相应的投资款。
不过,大多数在建工程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抵押,且通过融资的形式进行投资,资金成本较大,有可能加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

方 案 二
通过将在建工程(实物)作价进行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在建工程属于可作货币估值的财产,当然亦可以作价进行实物投资。
        但是,若该财产已经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当然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互不影响。

除此,以实物资产出资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折价入股。
【2】实物资产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许可等一并投入公司。

方 案 三
通过将在建工程所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作价进行投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公司可以采取将在建工程所在项目公司(若有)的股份作价进行投资(或与项目公司股东作股权置换)。
该方案可以将在建工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纳入项目公司(免税-无偿划转),由项目公司承担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通过该方案,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仍归于项目公司所有,投资的目标公司并不直接享有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当然亦不影响在建工程的建设及相应合同的履行。
律师手记
公司需要就该工程是否已经抵押,公司资金控制等作综合考量后进行商业选择。但就法律角度而言,方案三更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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