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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发挥好派驻监督作用必须厘清“三对关系

 纪法入门指引 2018-09-11
【洞见】发挥好派驻监督作用必须厘清“三对关系”| 668

文:宿迁市纪委  肖雷。  

基层派驻机构和巡察机构“两个全覆盖”改革到位之后,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室都是监督主体,行使的都是监督职责,这三方监督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履行监督职能上有何区别?怎样才能实现三者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否则实际工作中就会陷入困境。根据个人学习思考的情况,试着梳理一下,仅供参考。

——与巡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是“常驻不走的巡察组”。这句话既指出了派驻机构和巡察机构的共同之处,即二者均履行对有关单位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同时,又指出了二者的区别:巡察监督是暂时的、时间相对集中且较短,五年巡察一次,每次基本上是一个月;而派驻机构是长期的无间断的日常监督,虽然组长可能有调整(原则上三年轮岗一次),但纪检组的监督是一直保持稳定不变的。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巡察机构是党委的工作部门,而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委的派出机构,纪检机构要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一起认真接受党委巡察,配合巡察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情况;接收巡察机构按规定移交的问题线索,并认真组织处理;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等。

——与纪检监察室的关系。

从工作职能看,联系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指导其业务工作;办公、组织、宣传、案管、党风、信访、审理、干部监督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联系、指导、服务和监督。总的来说,派驻机构要接受纪委机关各部室的联系指导,特别是要接受联系纪检监察室的业务指导。

从业务分工上看,在履行执纪审查职能时,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室的分工是十分明确且具体的,主要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来划分职能的。以市纪委为例,市纪委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市纪委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其中,派驻纪检组在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处置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解或给予组织处理时,应报经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审核;作出立案审查决定时,应向纪检监察室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对严重违纪需要采取审查措施的,应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其按程序予以办理;没有一般性谈话室的纪检组需要安排开展立案后审查谈话或重要调查谈话的,应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经领导批准后,由市纪委案管室协助落实;需要查询有关信息的,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由案管室协助办理。

但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派驻机构同纪检监察室的区别并不明显,至少从文件规定上看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因为二者均负有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也基本一致,即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那能不能说在监督方面,二者的监督职能是重合的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在监督工作实践中,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派驻纪检组重点在于发挥“哨兵”“探头”作用、体现“驻”的优势,强化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从而达到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目的,属于事前和事中监督;而纪检监察室主要侧重于监督有线索反映的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这应该是二者履行监督职责时的主要区别。

——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关系。

这个问题看似不值一提,因为答案毋庸置疑: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为何还要专门拿出来说呢?因为在工作实践中,监督的度不容易掌握,有的纪检组不能很好地处理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关系,容易产生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以纪委派驻机构自居,对被监督党组织及领导同志“口大气粗”“盛气凌人”;

二是不敢监督,对被监督党组织及领导同志“投怀送抱”“打得火热”。如何才能处理好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的关系呢?

笔者个人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两方面的原则:

一是在宏观理解层面,要牢固树立忠诚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识,充分认识到纪检组是受纪委指派、经纪委授权、代表纪委行使监督权的派出机构,切实增强派驻监督的自豪感和权威性,提升派驻干部履职尽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敢于监督,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作用;

二是在微观操作层面,要注重把握监督艺术,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做到善于监督,切实增强派驻监督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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