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1号)及《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文广〔2017〕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文创产业发展实际,现制定2018年度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1、聚焦文化创意产业中重点企业和优秀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企业给予租购房费用扶持。 2、对于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给予扶持。 3、对于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注册并落地在宝山区的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大师领衔的文创工作室给予一定的扶持。 5、实体书店,即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实体店面营业场所,并在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书店。 6、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经区政府同意并已成功举办的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和重大产业活动。 7、有特色、有品质、有影响、运行良好的文化博览场馆。 8、具有行业引领性,须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的重大项目。 1、在宝山区注册、按时接受年检、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 2、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单位。 3、曾获本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或验收未获通过的单位,不予支持。 4、已获得本区其他专项扶持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不予支持。 5、对于街镇、园区同意给予配套资金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予以优先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须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相关文件、表格可以通过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官网下载。 (http://wgys.baoshan./) 2、申请活动类的企业请填写《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和重大产业活动申请表》,申请文化博览场馆的企业请填写《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申请表》,其余企业请填写《企业申请表》。 3、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社会组织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2018年1月1日后注册)需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7、企业近两年在工商、财务、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书面承诺书(加盖公章)。 8、申报租购房费用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 (1)当年的租赁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或新购买的办公用房合同、产证复印件(必须在500平方米以上); (2)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30人及以上)。 9、申报网络通讯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已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合同及发票复印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10、申报荣誉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申报文创工作室的企业还需提供: (1)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3)在开办过程中产生的发票复印件(如:办公设备、装修等)。 12、申报实体书店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017年全年运营成本发票复印件(如:房租、水、电等)。 13、申报文化博览场馆的企业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请根据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申请表》中所提要求提供详细材料。 14、申报重大活动(赛事)的企业还需提供: (1)区政府批文; (2)该项活动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5、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或项目建设中涉及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1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电子材料:《申请表》为Word格式、其他材料均为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2、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书面材料需盖骑缝章。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经所在镇、园区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3、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电子版本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前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记入诚信档案,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 ![]() ![]() 联 系 人:吴璟琰 周斐斐 联系电话:33796616 33796626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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