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韩某、徐某诉被告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昵称55323274 2018-09-11

「以案释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韩某、徐某诉被告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以案释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韩某、徐某诉被告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8日被告席某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韩某借款180万元,同年12月17日再次借款100万元,共计借款280万元,双方分别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席某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韩某出具《借条》。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年10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韩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被告席某借原告韩某两笔借款280万元。2014年8月28日一笔180万元整,2014年12月17日一笔100万元整。截止2016年10月13日欠费用30万元整。共计欠原告韩某310万元整。被告席某承诺2016年前还款100万元整。2017年前还清剩余210万元整。截止2016年10月13日后310万元不再计算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前手续以此为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该款至今未还。另外,2017年6月1日二原告与何某共同签署《借款说明》,内容为:“2014年8月27日与2014年12月18日以韩某之名分别借给席某人民币180万元及100万元,合计280万元整;该借款实际出资人为徐某、韩某,双方各出资50%。当日徐某委托何某从其银行卡中向借款人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5月31日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10万元及此期间的利息46.9133万元。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又产生利息,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1 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49.60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某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共计3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新的合意,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承诺书》中约定不再计算利息是指:若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不再计算利息,若逾期不偿还借款则仍应支付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原告诉称主张属附条件支付利息,但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称意见不予采纳。虽然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但《承诺书》中明确约定2016年10月13日后310万元不再计算利息和其他费用,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0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法院以《承诺书》中双方达成的合意作为判决依据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设定权利、义务的原则。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民事权利的最根本的方法。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策权。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权利行使的自愿可以包括契约自由、婚姻自由、继承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当然自愿原则适用的前提要以合法原则为基础,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并非自愿原则的本义。二是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对虚假的意思表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的行为规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规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三是每个人都要为对自主做出的行为后果负责。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即是典型体现。同样,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主观意志和意愿无关,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害,则属于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以及行为人本人无过错的其他情形等。

二、原告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借款合同》的签订双方均是原告韩某与被告席某,《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亦是原告韩某,均未显示原告徐某是借款的出借人,且二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中也未显示原告徐某是借款的交付方,无法确认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席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另外,二原告诉称其与何某共同签署的《借款说明》足以证明二原告系合伙关系,共同出资给被告借款,何某作为原告徐某的助理转账给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在《借款说明》中签字认可,对此二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关于借款是二原告共同出资及何某是受原告徐某的委托转账给被告的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当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诉讼主体适格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般认为,合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因而合同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法律拘束力,这就是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调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即是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同一性。故在私益性质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诉权的相对性。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应注意考察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不能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即使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同样,第三人也不能基于合同直接向合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因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是适格原告。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得合同效力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也对诉讼当事人的主体适格性产生相应的影响。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很好的诠释了民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都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交互关系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两端的个体存在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利润、获得最大效能。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签订合同,在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合约签订的自由和行为人能够就缔约对象、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独立选择权,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轨迹正常。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