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14亿银行存款,竟然瞒过了会计师、券商、评估师和律师,到底是上市公司造假水平高,还是中介比较傻? 步森股份财务造假案涉及的中介结构: 独立财务顾问: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69,证券简称:步森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4亿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10亿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4.19亿元,2014 年1月至4月虚增银行存款4.98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38.14%、49.21%、47.08%、52.44%;康华农业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和 2014 年 1 月至4 月虚构对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种业”)销售收入1206.81 万元、 1200.90万元、 1220.39 万元和 957.93 万元;2012 年、2013 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 88.99 万元、 77.6 万元; 2012年、2013 年虚构应收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款项 176.22万元、200.79 万元。 作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交所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步森股份收购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估)出具的银信评报字( 2014)沪第0496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康华农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4,968.12万元,总负债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面价值为40,232.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4,736.12万元(账面价值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康华农业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430,600万元,增值375,863.88万元,增值率686.68%。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此次置入资产作价为417,000万元。 立信被通报批评,步森股份最近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步森股份更换了审计机构:2018 年 6 月 8 日,步森股份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组事项的审计机构。为了更好的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不变。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云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肖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2011 年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你们作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审慎核查康华农业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 月至 4 月虚构对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种业”)销售收入1206.81 万元、1200.90 万元、1220.39 万元和 957.93 万元;2012 年、2013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 88.99 万元、77.6 万元;2012年、2013 年虚构应收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款项176.22 万元、200.79 万元。 康华农业2011 年虚增银行存款 1.64 亿元,2012 年虚增银行存款 3.10 亿元,2013 年虚增银行存款 4.19 亿元,2014 年 1 月至 4 月虚增银行存款 4.98 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 38.14%、49.21%、47.08%、52.44%。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4条、第 2.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2.23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云成、肖常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云成、肖常和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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