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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1)
2018-09-12 | 阅:  转:  |  分享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环保过程监管,加大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力度,确保安全环保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环保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依照本办法问责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包括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油气田、炼化、成品油销售、管道、天然气销售、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下属非主营业务的单位执行较大事故隐患有关专业判定标准,装备制造企业、金融企业、科研及其他没有专业判定标准的单位执行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第四条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由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所属企业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负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者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未采取有效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的。

(二)失职失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或者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复出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方式包括:



(二)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会议上做检查。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

(四)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



(二)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三)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6—9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20—2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对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四)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10个以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0个以上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对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或者予以约谈。

对于审核或检查前所属企业及其下

所属企业应当同时对每个有地责任责任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条问责程序的启动

(一)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问责建议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问责

(二)对所属企业机关部门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问责有关部门建议人审定后问责

(三)对其他人员的问责

第九条采用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

(一)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通报批评应当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对所属企业机关部门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通报批评应当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传达至所属企业处级以上人员。

(三)对其他人员的通报批评,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通报形式和知悉范围。

第十条采用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

(一)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应当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集团公司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

(二)所属企业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向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或者专业公司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或者在所属企业组织的会议上做检查。

(三)其他人员的检查,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书面检查材料上报层级和做检查的会议类别。

第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办公室印发诫勉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问责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对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专业公司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

(三)对所属企业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专业公司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约谈,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谈话人。

第十二条采用行政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约谈和行政处分的影响期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的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被问责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单位上报书面检查材料,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因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的,或者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定实施。

本由负责解释。

本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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