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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

 红尘炼心zhang 2018-09-12

【法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

法炉 5月30日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除了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外,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这个角度讲,提出合法的赔偿范围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任务之一。那么,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哪些赔偿请求有法律依据最终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呢?笔者现对此予以探讨。这里需要注意,对于被告人或其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再此文讨论之列,法院对此不会作出限制。


一、能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一)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1、抽象——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99条规定)


2、具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


(二)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1、精神损失不可提起


规定在《解释》138条第2款:“因犯罪受到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不可提起


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解释》第139条规定)。


3、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不可提起

 

规定在《解释》第142条第3款。


现列举一案例,(2015)绵刑终字第297号被告人屈某、张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江油刑附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即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予受理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为:根据《解释》第139的规定,即“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特殊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上来自于《解释》第155条第2、3款规定)。


(一)一般赔偿项目


1、医疗费,计算方式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为:对于每天的伙食补助数额,每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天数按照住院时间计算。


3、护理费,计算方式为:护理人员有工作的,按照每日的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天数按照鉴定意见计算或者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天数。


4、交通费,计算方式为:根据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此部分法院会酌情认定。


5、误工费,计算方式为:被害人有工作的,按照每日工资数额乘以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一般计算到作出鉴定前一日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


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为:按照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7、丧葬费,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一般赔偿项目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告人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在理论界虽然有人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是实践中不予支持。


(2016)京刑终10号仲维所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法院认为部分提到:对于上诉人史×1、陈亚琴、于鑫铭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2016)甘刑终166号王来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赵某1、王某2所提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不属于法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在案中,法院只是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特殊赔偿项目


主要是指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时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项目中的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2017)粤刑再2号黄仕斌、赖杏兰交通肇事再审刑事判决书有详细的说明,现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注意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具体理由如下:


1、《解释》第155条第二款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并且该条第3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依据该条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此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依据,该解释第29条、第28条都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的依据和方法,民法理论及实务均将该条款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解读为赔偿权利人的物质(经济)损失,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第1款、《解释》第138条、第155第1款、第163条等规定精神。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中明确说明:“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4、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是普遍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该项目,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对赔偿权利人来说显失公允。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和出庭检察员认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2016)赣0826刑初84号乐某、蒋某1等与陈某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支持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而对于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按照当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予以计算。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法院除了会支持一般性的赔偿项目外,还会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而除交通肇事类外的其他案件,只支持一般性的赔偿项目,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不论是交通肇事类案件,还是除交通肇事罪以外的案件,均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再列举判决说明。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论证,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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