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怎样说理

 道德是底线 2018-09-12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怎样说理

▌撰文赵晓敏

高检院2017年7月制发《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确定不起诉决定书为“应当着重说理”的检察法律文书。作为具有终结性意义的法律文书,增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已成为检察系统的共识。但如何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却是常说常新的话题。通过对B市检察机关2014-2016年3年5300余份不起诉决定书统计、筛查发现,说理情况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检察官自身文字能力及理念的问题,但模板自身的局限,却是更直接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起诉决定书模板对不起诉理由的规定及实践现状

表1:不同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在不起诉理由表述上的要求

不起诉决定书类型不起诉理由表述要求
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要求对不起诉理由进行论证
刑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没有犯罪事实或非被不起诉人所为直接指出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要求论证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X(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应当概括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一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模板规定不需对结论进行论证。但实践中,常出现仅有案件事实的表述无法理解不起诉理由。以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为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原系*市*区某宜家工地电缆安装二队七号楼施工班组工人,其于2014年3月20日18时许,伙同王某某等人在该工地库房内,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废电缆线85公斤,后于当日22时许在销赃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分析】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由为盗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市盗窃入罪标准为涉案金额2000元,本案中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完成盗窃行为,涉案金额也达到立案标准,为何最后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事实上,专业人士通过事实认定可以看出,宋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的入罪标准为涉案金额10000元,因此,检察机关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但我们不能苛求文书阅读者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因此,对于第一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在不起诉理由部分,也应先行概述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定性,然后再对不起诉理由进行论证。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以填空形式“嵌在”不起诉结论中,前后固定程式化表述方式,且以“,”分隔理由与结论。拟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多是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存在矛盾或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很难用一、两句话论证清楚。我们对目标文书中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梳理,发现有近95%的文书没有对存疑的理由进行论证,多以“本院仍然认为XXX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笔带过。

以吴某某盗窃案为例,存疑不起诉理由表述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案物品部分价值不清,能否达到追诉标准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分析】本案中,检察机关按照模板要求,概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我们仍然无法得知哪些涉案物品价值不清,为何无法核实上述物品的价值。不起诉理由难以让人信服。

再以罗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存疑不起诉理由表述为: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的行为而仍然提供运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分析】划线部分是一个60多字的超长复句,以对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概述代替不起诉理由的论证。实践中,类似上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不占少数。

不起诉决定书说理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一)不起诉说理的形式

目前的通用做法,不起诉决定书简要说理或者不进行说理,后附一份释法说理的说明,但这份说明只交给侦查机关,不予网上公开,也不交予当事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关涉利益最大的不是侦查机关,而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既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的救济权利,我们也应当有勇气告知当事人我们做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这是新时代我们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新需要的应然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担当。

高检院在《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理的,可以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根据不起诉决定书的性质及体例格式要求,其属于叙述式法律文书,理应在文书中进行说理,这也是未来不起诉决定书规范的必然趋势。

(二)存疑不起诉的说理

相较而言,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难度最大,阻力也最大。很多检察官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不宜详细说理,甚至不应说理,理由是侦查活动具有自身周期性特点,一旦将存疑理由公开,特别是让被不起诉人知道不起诉的关键理由,将彻底失去继续侦查的可能。不论是我参加学术会议,还是参与不起诉决定书规范制作意见的论证会,每每建议存疑不起诉充分说理,都会遭到优秀公诉人的强烈反对和抨击。在我所在地检察院是这样,在其他地方亦然。

我们不能否认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之后,确实可能出现新证据使案件再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我们坚持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阐明不起诉理由,理由如下:

首先,案件的最长审查起诉期限为6个半月,这么长时间内穷尽全部侦查手段都未能查清的事实,在6个半月之后再取得新证据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其次,如果嫌疑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也会将在案证据告知嫌疑人,检察官能够看出的证据问题,我们不能侥幸认为辩护律师看不出来;

第三,如果我们以这样的“借口”遮掩不起诉理由,对未聘请律师的嫌疑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民众法律意识日益提升的今天,聘请律师已成常态,一些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疑人还有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对不起诉理由的“遮掩”,对继续侦查可能性的保障意义已经不大。即使某个案件因为不起诉理由的公开而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这也是我们法治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

不起诉说理的模板修改建议及说理要点

(一)绝对不起诉决定书

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建议表述格式及要求调整为: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概述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性质,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建议表述格式及要求调整为: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概述被不起诉人的罪状),但因……(阐明本案中出现的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❸ 因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建议表述格式及要求调整为: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说明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理由,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属于意外事件、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属于紧急避险等),没有犯罪事实。

(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一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一个独立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构成要件,即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才有权依据该条作出酌定不起诉。”(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

因此,被不起诉人首先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起诉理由的表述应先概述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才能表述显示其“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具体情节。建议表述格式及要求调整为: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姓名)……(概述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性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构成XX罪。XXX(被不起诉人姓名)……(先概括体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表现;再结合刑法规定,列举具有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表现)。

(三)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结合上文分析,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增强说理的关键在于突破高检院模板的程式化、填空式设计。存疑不起诉的说理,应做到繁简适当,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针对证据存在争议或者证据不足的关键问题予以论证,与定罪无关的其他存疑问题不需要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表述。为说理必要,可以摘录证据原文,以呈现证据存疑的问题。建议表述格式及要求调整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X(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结合证据情况,对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进行论证)

也可以表述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结合证据情况,对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进行论证)。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格式突破的基础上,存疑不起诉的说理还应注意不要将存疑矛头指向侦查活动瑕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只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能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具有自行侦查的权力,退回补充侦查时也有指导侦查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评判侦查机关取证不力,非但不利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还会增加当事人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能力的质疑。

以“张某某、乔某某寻衅滋事案”为例,本案关键问题在于主要证人未到案,不起诉理由表述“大潘没有找到”“薛某没有出证”“此案是2015年的案件,已经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没有再查证的可能了”。从文字中看不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穷尽侦查手段去查找证人。除非证人死亡或者患无法作证的疾病,否则不存在“没有再查证的可能”,这种理由是难以服众的。上述表述方式,直接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陷于办案不力的尴尬境地,非但无法实现案结事了,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以“陈传钧抢劫案”二审裁判文书2为例:

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因侦查机关未妥善保管导致关键物证凶器、血衣灭失,且案发时未及时提取人体生物痕迹。但是判决在做“疑罪”论证时,没有直接将矛头指向侦查机关,而是以划线部分的表述方式巧妙予以说明。

结语

高检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是容易修改的,但是检察官的理念和职业惯性却是不易调整的。只有从内心上接受“不起诉决定书应该说理”,才可能进一步思考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如何说理。“谨言慎行”早已是大多数司法官的行为准则,但这不应成为我们安抚自己惰性心理、为自己不说理找借口的理由。

不起诉决定书,是我们终结一个案件最重要的有形载体,在网络时代,它更承载了宣示教育的价值,甚至可能成为未来案件的参考。未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起诉决定书上可能不再只有时间和一个检察院的公章,还应该署上检察官的名字,这是对说理主体的确定,是严格监督的需要,更是对检察官知识产权的尊重。

制作一份经得起历史和社会考验的不起诉决定书,是身为司法官的我们,对渴望公平正义的民众的一种交代,也是我们能提供给这个社会有价值的“检察产品”。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怎样说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