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 合同编号: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 性别: 身份证号: 家 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2: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3: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第二条 合伙目的及期限 (一)合伙人 、 和 共同出资,以 为目的,结成个人合伙。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二)合伙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即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出资数额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价值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价值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价值人民币 元; 所有的出资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期间,该出资性质为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完成出资。如果在该期限前未能及时出资,则视为其未加入合伙。如果按时出资的人数不足 人,则本合伙自动解散。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二)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四)合伙人有退伙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负有如下的义务: (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三)共同分担合伙经营损失; (四)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伙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对其它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管理 (一)合伙字号为 ,委托合伙人 依法办理工商核准登记,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 对以下日常事务,共同委托 作为合伙负责人进行处理: 1. 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 签订金额低于 元以下,与经营范围相符的合同; 3. 对日常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 4. 采购日常经营所需物资; 对于重大事项,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包括: 1. 合伙解散; 2. 与经营目的无关的投资行为; 3. 对外进行担保; 4. 对处分个人合伙财产中不动产及其它重要资产; 第七条 盈余分配 所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未分配利润则归入合伙财产中。 第八条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首先以共同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 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新合伙人需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三)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的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需要在合伙人商议的规定出资日前完成出资。否则,视为其未加入合伙。 第十条 退伙 (一)所有合伙人均享有退伙的权利,在合伙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应提前 日通知其它合伙人。退伙生效日为发出通知后第 日。如果合伙人的退伙会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合伙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以上情形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4.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其退伙生效日。 (四)对于退伙人合伙财产的清算,以退伙生效日当日的合伙财产份额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终止 本合伙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1.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个人合伙期限届满; 3.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条件; 4. 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散原因。 第十二条 合伙清算 (一)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相关债权人; (二)清算后如果合伙有盈余,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后如果合伙有亏损,则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均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内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所负担的债务,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陆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陆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条 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传真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 甲方: 时间:_________年 月 日 乙方: 时间:_________年 月 日 丙方: 时间:_________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