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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与商事案件调解不得不说的那些事

 智慧商城 2018-09-13

调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大量的民事纷争以调解结案,不仅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平息矛盾、化解纷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始终较低。

为提高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促进商事纠纷案结事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王丽娜对该院2015年至2017年调解结案的合同纠纷和公司类纠纷商事案件进行了汇总梳理,发现诉讼保全程序对案件调解率有较大影响,通过对该类案件统计、分析,提出了对策建议。

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5年以来,市北法院共审结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类商事案件3613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44件,调解率为20.6%;调解的案件中涉及诉讼保全程序的共219件,约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30%,占全部商事案件总数的6.1%。当事人申请了诉讼保全且调解结案的案件主要特点有:

01

诉讼保全的有效保全率较高

在219件案件中,查封到有效保全财产的案件为190件,占案件总数的86.76%,其余的29件,10件是在原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尚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未查封到有效保全财产的案件仅占4.11%。

案件审理时间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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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法院2015-2017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187.23天;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130.3天,比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少30.41%;而2017年以来,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118.5天,比当年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的审理时间少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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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为非个人的比例较高,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比例较高

在219件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的案件中,原告主体为非个人的案件169件,占77.17%。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197件,占89.96%。

保全的对象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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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对象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扩展为冻结房屋、查封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多种方式。据统计,该219件案件中,申请保全房屋的48件,申请保全车辆的20件,申请保全土地的13件,进一步发展为申请保全股权、期货、执行款等,其中,申请查封到期债权的6件,查封股权等其他财产的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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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多样化

根据法律规定,为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保全这项诉讼权利,避免滥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这些案件中,申请人采用自有或担保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较多,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也有不少申请人用车辆、存款、设备等作为担保物。近年来,采用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的案件开始增多,2015年有2件,2016年12件,2017年10件。

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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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否有效对调解率有较大影响

通过对219件涉及诉讼保全且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有效保全率与案件调解率之间,呈现比较明显的正比例关系。申请诉讼保全后,能够保全到有效财产的案件调解率一般超过85%,说明只要保全成功,即使被保全的财产并未达到诉讼标的额,被告配合调解的概率也会大大提升。究其原因,关键是诉讼保全给被保全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讼成本压力,促使被告更加积极地参加诉讼和更有诚意地解决纠纷,从而促进案件有效解决。

送达保全中心对提高审判效率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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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相比,申请诉讼保全且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的审理时间减少了30.41%。但考虑到实施诉讼保全程序花费的时间,这些商事案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规定,诉讼当事人并非都在市北区,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实施诉讼保全需要办案法官多次协调,采取保全措施挤占了审判案件的时间。但在2017年市北法院成立送达保全中心后,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集中办理,当年调解结案的案件与判决结案的案件相比,审理时间平均减少67.23天,对减少占用有限司法资源的作用明显。 

03

诉讼保全的对象制约有效保全率

诉讼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相关措施的采用与保全的时间成本、便利程度、有效性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密切相关。目前最为常用的保全措施仍然是冻结银行帐户,采用率达到70%以上,因为银行帐户对企业经营而言,是资金来往、职工工资、税款交纳的重要途径,是各种资源配置的中枢动脉,冻结帐户对企业积极配合解决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房屋等不动产价值的不断上涨,且房屋查询、查封较为便利,变现也较为容易,因此选择房屋等作为保全对象的越来越多。反而,因为当事人之间多使用对公账户往来,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有效率降低不少。

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仍较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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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提起保全申请的当事人仍多为非个人主体,且多有律师参与。为保证不给被告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院在原告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而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上存在诸多不便。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对诉讼保全的功能更为了解,对诉讼保全程序的使用更为娴熟,因此当律师代理诉讼时,通常都会建议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以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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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执行查控,化解线索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首先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司法实践中,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当事人并不多见,一方面是当事人缺少查询财产的正规途径,另一方面是被申请人通常会转移财产。因此,为提高诉讼保全的有效率,应依靠日益发展的信息化技术手段优化财产保全程序。例如,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使用全国联网的执行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具体财产,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常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的问题,提高保全的成功率。

探索审判新模式,发挥调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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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将诉讼保全融合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中,以更好地促进审判程序的有效开展和防止执行程序的后续启动。对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保全促送达,以保全促调解。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仅在确认权利的判决生效后不易出现“执行难”问题,而且往往可以有力促进当事人调解和主动履行,甚至还有缓解“送达难”的功效。诉讼保全程序如果适用得当,可以发挥促进纠纷解决,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数量的功能,可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03

整合保全资源,完善保全机制

审判实践中,保全程序的独立价值突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保全机制制约着保全功能的发挥。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有效整合保全的人力资源,充分优化保全事项和保全路径,强化法院内部保全信息传递,完善保全的考核评估体系,从而推动保全工作的分工、衔接和外部配合。诉讼保全程序可以明确地区分为“审查申请/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将审查申请交由具有权限的部门查询财产线索并作出裁定,然后交由独立的保全部门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部门的相对独立设置,保全事项的集中处理,有利于保全信息的统一汇总,实现保全信息的统筹管理,可以有效缓解审保合一工作机制下的审判压力和疲于应对等情况。

主动释明法律,加强司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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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诉讼保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学会运用诉讼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的现状,由法官在案件立案及审理时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标的额逐步增高,诉讼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负担。与其他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相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投保手续简单、成本低等优势,可以降低当事人因败诉或保全申请错误带来的风险,法院也可以通过用该保险代替传统的担保方式,降低保全审查风险,提高办案效率。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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