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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御制全书之《御制大诰三编》

 秦王888 2018-09-14
朕为臣民有不善者,往往造罪渊深。及其犯也,法司究问,情弊显然。以其弊也,弊其多端。以其情也,情甚奸深。由是法司原情拟弊,凡律所该载者,各随所犯,备施五刑,如此者非一年矣。其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遂于洪武十八年冬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其诰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不旋踵而发觉。发觉速者为何?为良民君子,知前诰之精微,一心钦遵,有所怙恃,乃与奸恶辨。所以强凌人者,众暴人者,以计量致赚人者,设诸不正邪谋之徒,专以此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为良善之所擒。所以发觉之疾也,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渐少。然无藉奸顽尚不知善良秉大诰以除奸顽,设心无知,轻生易死,犯若寻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惨,下灭身家,若此者又非一二人。朕虑不忍,以续编再出,警省愚顽,使毋仍蹈。诰出,良民一见,钦敬之心,如流之趋下。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恶已及人,盈于胸怀,着于耳目矣,终被善良所擒,朕观若是。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徒。以前二诰,良民君子钦遵有益,人各获安。迩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朕复出诰以三示之。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呜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凶顽之徒,虽数千万言,终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诰三颁,良民君子,家传人诵,以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望日序。
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于戏!世有奸顽,终化不省,有若是!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顽者,朕日思月虑,筹计万千,务要全其身命,使扬祖宗,显父母,荣妻子,贵本身,共安天下之民。朕所设一应事务,未尝不稳,一一尽皆的当。其不才臣民百姓百般毁坏,不行依正所行,故意乱政坏法,自取灭亡,往往如此,数百数千矣。故入此奸顽,终了杀身者,莫知其数。且如朕为布政司、府、州、县并军职衙门,恐各官吏才力不及,特设良法使行之。其法已定,其法已良,有等不才奸顽,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及至事发,使彼自清簿书,少减轻其罪。当此之时,意在求生,其心切切。及其理也,自亦莫能知,是乱之极也。呜呼!其贪心勃然而起,迷其真性,造恶如此,虽欲自求生路,亦也不能。况朝廷及他受害者,如府、州、县官不能,朕设良法,使安其禄位。其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难为作弊,却乃设计乱法。其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粮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革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六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初为上司轻易虐辱所属,朕命不许,凡有合行事务,公文往来,必欲事成其所属。建昌县知县徐颐等,恃倚朕命,二十次,四十次,三十次,十七八次不答应,致使公事有妨 如此乱法,事觉皆处以极刑,尽是沮坏安身之法,自取杀身之祸。如民人乱法,朕见府、州、县官吏苦民极甚,特不许有司差人下乡,有司官吏亦不许亲自下乡。法已行,官吏守者且有一半,民甚安矣。 有等恃倚诰文,非理抗拒,有司里甲粮长,不肯趋 事赴工,以致家破人亡者多矣。呜呼!奸顽之徒难治,扶此彼坏,扶彼此坏。观此奸顽,虽神明亦将何如!今将各各所犯条列于后,观者戒之。
一、建昌县知县徐颐,为本县夏税违限不纳,本府帖下督催二十八次,恃顽不答,却乃诡生巧计,暗令纳户黄文哲等赴所纳仓分虚买通关。事发,刑部差旗军张观、音保等提取。 本官将刑房吏喻俊轻隐藏,暗图贿赂,接受邓子富等三名四钞四百余贯,脱放各人,却令吏房吏徐文政抄批支吾。是后,本县官吏二十余日不于正门出入,潜于后门往来。各军等候日久,不见提到,每日止于县前伺候,忽见抄批吏徐文政,拿住欲同赴京。本官发怒,故将各军罗织,抢入县厅跪问,诬以直行正道,于县门下监锁。内三名脱归,面奏前项事情。 本官闻知,才将原监锁军人疏放。及至坐提本官,又行令弟徐二舍会集老人张克成等七十余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诉官有政事。如此奸狡百端,凌迟示众。
一、松江府知府李子安,为钦差旗军傅龙保等十五名到府抄扎犯人计三家财,提取赃吏夏时中等三名,比对勘合之后,李子安不与旗军知会,私自将计三家抄扎,克落家财作弊,又将夏时中等三名受财卖放。各军因见弊多,欲带该吏张子信赴京回话,本吏将钞十贯相送,被各军送到本府封记。 李子安虑恐各军到京发其奸贪,却乃交带本府吏典、皂隶人等,抢夺该吏回去 ,及将旗军傅龙保等十二名收监。又三名走脱,欲行赴京,其知府李子安与守门镇抚闭门邀截回还,锁禁五十余日。 自知非理,朦胧妄申都察院定夺。都察院着令解院施行,其李子安又行设计,却将旗军解赴府军前卫,以致事发,凌迟示众。
一、江浦县知县杨立,为钦差旗军到县追征胡党李茂实盐货事,知县杨立每日于各里长家饮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并不以公务为重,及见旗军催督追盐,本官先与给事中句端面约,故不答应,却用掌记书写事情,差皂隶送至给事中句端家。句端接入房内,备写缘由,仍令皂隶将回,传递消息。 别无上司明文,却称我于给事中处讨得分晓来了,如令不要追盐,每引止折钞四贯。如此交结近侍,欺罔朝廷,事发,凌迟示众。
一、甘泉县知县郑礼南等,为催征洪武十八年欺隐税粮事,本府四十八次帖下催征,本县并不答应。又为追赃粮赃银等事,累催不见次第。本府委自知事李固亲到本县着追,其知事到于抚安驿安歇,再三令人唤知县郑礼南、主簿娄本前来取招。郑礼南不服,娄本出驿将领祗禁二十余人,将知事李固扯去纱帽,揪住头髻,再三揉辱,喝令祗禁抢去监禁。如此顽恶,凌蔑上司,罪可容乎!
一、开州同知郭惟一,不畏国法,惟务设计赃贪害民。本州耆宿董思文等再三劝谕本官:“如今大诰颁行,务要安民,官人不可如此”。其同知郭惟一发忿嗔怪,耆宿董思文等因此赴京陈告。其同知郭惟一率领祗禁人等,将耆宿董思文邀截回州,收监在禁,监死董思文一家四口,以致董思文侄董大赴京告发。其郭惟一枭令示众。
一、德安县丞陈友聪,通同里长唐佑等,欺隐茶株,不行踏勘,接受本人罗、绢、布共十匹,钞八十贯。本府帖下二十七次提取 ,县丞抗拒不服。 及府委推官坐提,却行会集吏典、弓兵、里长、茶户周鼎等三十余人,将推官等抢揪入县,喝令打死勿论,随即帮缚枷杻拘监。却写奏启本,差典吏易达、禁子马兴等,管押陈推官等九名赴京,遮掩前非。及至宪司差喻承差同本府知府黄维清前去追提,又行会集周鼎等将门把住,自执铁叉拒敌。肆恶如此,凌迟示众。
一、定陶县知县刘正,为按察司追征赃钞事,移文一十七次,本县不行答应。因差禁子陈良并充州府差禁子李仕成到县,坐追赃钞四千七百八十贯。知县令兵房吏赵谨将酒一瓶、鸡一只与各人饮吃。各人说称:“知县不行追征赃钞,却送鸡酒来。”知县却说:“你吃也不追征,不吃也不追征。” 后因拿承差皂隶陈良等锁收在禁,行枷杻手起解,又行商量:“我不曾追得赃钞起,他不曾坐公厅,骑官驴,若到京,我县家有罪。”因分付长押:“中途放了,我只不要他告状便了。”如此奸顽,罪可容乎!
一、莱阳县丞徐坦,为勾军事,府帖一十一次下县催勾,徐坦与兵房吏刘英等收赃一百贯,不行挨勾。及至本府差典吏董志、禁子杜黑马到县提勾官吏,却诬董志等为“驰当道,入正
门”,枷杻赴京。闻知本府具奏,才将军丁张玉山勾解搪塞,凌迟示众。
一、溧水县主簿范允,为抄扎奸党张名善家财,本县顽民汤希悦等隐匿抄扎财物,冒告文引,私下递与张名善盘费,以致民人霍进等到县告发。其主簿不以隐匿抄扎家财为重,却行受要汤希悦等钞四百贯,红绫二匹,泯灭其事。向后霍进等欲行赴京陈告,又令汤希悦等邀截回还。故意受赃不理,却敢称说:“便告我,也赦我三个死罪。他每不要本县来往。”致被霍进等告出前情。如此怙恩肆恶,枭令任所。
一、嘉定县民蒲辛四,一户分为三户。大诰未颁时,蒲辛四充耆宿,时常骗要里民周祥二钱物。大诰颁行,蒲辛四畏惧告发,父子三人将周祥二帮缚家内,用油浸纸燃插于周祥二左足大指二指两间,逼令招为害民弓兵。呜呼!民有不良者如此。父子三人,分作三户,名开户不开。 其蒲辛四充耆宿,一男充里长,孙充甲首,皆为乡里之害。及至将周祥二帮缚赴京,通政司验问,足有火烧疮肿。蒲辛四语言妄对,拿下问出前情,枭令示众,籍没其家。
一、嘉定县民沈显二,诈称鱼湖头目,与邻人周官二将积年害 民里长顾匡帮缚赴京。行至苏州阊 门,耆宿曹贵五劝和,沈显二接受钞一十五贯,绸一匹,银钗银镯等物,就行脱放。顾
匡畏惧再后事发,亲自赴京出首。耆宿曹贵五闻知本人欲首:“我系劝和人,必相连累,随与一同赴京出首。其民人周官二一闻此事,畏惧首发,亦行赴京出首。其沈显二闻此三人赴京,星夜赶至淳化镇,意在一同出首。其周官二、曹贵五、顾匡设计,即将沈显二帮缚面奏。至通政司,沈显二杻脱在逃。周官二、曹贵五又行设计,却将原拿里长顾匡仍前帮缚赴通政司告。通政司审问:“顾匡系你同伴拿人的人,你如何拿他?”周官二言说:“顾匡本是我每原拿的人,沈显二受财脱放,我等各人畏俱事发,一同赴京出首。不期沈显二续后赶来,我等一见沈二到,却将沈显二作骗人财物帮缚前来,故意隐下前情。今沈显二杻脱在逃,我等又将原拿顾匡帮缚首告。”呜呼!民有奸顽者若是,所设计谋,寻常语言说出来,人也早晚不能晓解其计。似此奸顽,四人皆枭令示众,籍没其家。
一、归安县杨旺二,明知本都里长攒造文册,雇倩良民文阿华在家书写,甲首盛秀二助劳,系是办集公事,并无科敛害民情由,却乃奸贪恣恶,将文阿华、盛秀二帮缚拿至安吉县地面,私自监禁一月,百般欺诈银钞等物,脱放各人。为无人保领还家,心恐事发,仍将各人拿来。如此排陷小民,肆奸玩法,枭令示众。
一、安吉县民金方,佃种本县民潘俊二田一亩六分,两年田租,不行交还。其潘俊二赴金方家取讨,本人反行慎怪发狠,将潘俊二作害民豪户帮缚,骗要本人黄牛一只,猪一口,宰请众人饮吃。又行虚勒要潘俊二已收田租并不曾骗要牛只文书三纸,然后将潘俊二帮缚前来。 如此骗害良民,枭令示众。
一、崇德县民李付一等,见充本县里甲。为起夫于沿海地面筑城防倭,扰民生理,二次牌勾,故意抗拒不答,俱各在逃。本县批差甲首王辛三勾唤,李付一称说:“待我宰羊赛愿,同你赴县办事。”因设计诈请王辛三饮酒,醉后将本人作害民甲首帮缚赴京,言称“王辛三骗我羊酒饮吃”。如此诬诳,各人凌迟示众。
一、乌程县民余仁三等二十九名,系本县富民游茂玉佃户。游茂玉为见水灾,余仁三等各各缺食,将自己粮米表借各人食用。其余仁三等不行备办交还,却嗔游茂玉取讨,因结构顽民
一百余人至游茂玉家,将本人房屋门户俱各打碎。游茂玉为见凶顽,潜躲他处。余仁三等于游茂玉家搜出原借米交约,其粮长闵益亦在其中,同恶相济,将原借米文约唱名表还各户。又于游茂玉家箱笼内抢出银四十五两,钞七十五贯,首告买免。又将游茂玉家山羊二只宰杀赛神,却将游茂玉作豪民帮缚赴京。如此凶顽,除将余仁三、闵益、严三保等枭令示众,其余各人发化外充军,家下人口,迁发化外。
一、归安县民慎右三等,明知本都民人许福三、张胜四系是民害,自合即拿赴京,却不合指以帮缚民害为由,恐吓许福三等财物,致被福三等逃躲。因将许福三房屋门户毁坏,鸡鹅羊酒,私宰群饮,诣神祈卜,然后将许福三等拿来。行至上元县土桥,又行设计,逼令本人虚写借米四十七石文约一纸与我,行至通我只将你作帮虎名色拿去,免致枭令抄扎。 济门外,又行设计,将所拿二人分作二起妄告,冒请赏给,以致被拿人告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于化外。
一、归安县民戴兴四等,为恃顽不纳秋粮,里长陈胜佑雇请农民丘华一前到伊家催取。其截兴四等嗔怪本人到家取索,却将丘华一作帮虎拿来,致被通政司审出前情。免死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迁于化外。
一、苏州府吴县粮长于友本系胡党,数曾犯法,面刺死囚隐送同罪。本人因与胡惟庸通谋,其弟于名,职内藏库官,掌管钱帛偷盗库藏财物,已发宁夏充军,本人亦发凤阳屯种。后本人将“隐送同罪”四字起,还乡复业,充洪武十八年粮长。至十九年,本区内里长盛宗欲行赴京陈告本人胡党事,其于友将本人邀回,置礼求免。略得少暇,却率家人及邻里分使胡惟庸钱物者沈革六等二十名,将里长盛宗作害民弓兵帮缚赴京。 朕亲面见,其里长盛宗从前分诉于友为恶缘由,党弊昭然。于是命法司发回本贯枭令示众。
进士监生不悛第二
呜呼!为人子不才,徒劳父母鞠育慈爱之心,莫甚于进士监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且如父母养儿女也,初无儿女,才觉有孕,夫妻不胜之喜。 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为大喜,女生亦为之喜。既生,百生之间,酣睡中时或为之笑,父母视之亦为之喜。将周,或肚踢音倘,或擦行,或马跁音扒,有时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欢情,然而鞠育之劳,正在此际。所以父母之劳,忧近水火,以其无知也,设若水火之近,非焚则溺。冬恐寒逼,夏恐虫伤,四时增减衣服,调理尤勤,劳于父母,岂一言而可尽。 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于禄位,显今王本道扬祖宗,丰奉父母,而乃奸计日生,杀身之道数履。在近者每朝面谕,奸迷其心,顽不肯遵。选行者,谕之尤甚,人各面从心异。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见少润;加以镌凿,未见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王本道等将前所说父母之劳,数址年灯窗之苦,不数月一时尽丧。呜呼!君子观之,岂不惜哉!志士岂不恨乎!且诸生年幼,况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独王本道等,两 犯不悛,至于四犯。由是虽有一犯者,不得不诰之天下。今将各生所犯,名题于首,概注于足。所在志士贤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于悠久,立名于天地间,未知听乎!
四犯死罪进士
王本道 任刑部主事。一次淹禁无招粮长身死,戴徒罪还职;一次受赃一百贯,戴绞罪还职;一次水灾受钞五十贯,一次受赃六十贯,禁死原告,处决。
三犯进士
罗师贡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水受赃,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赃一百贯,戴绞罪还职;一次受灾,故出邀截实封李典史死罪,处决。
刘辐  任光禄司署丞 。一次为水灾受赃四十七贯五百文,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赃一百十七贯,戴绞罪还职;一次克落官钞九十三贯,剁指书写。
二犯死罪进士
陈宗礼任监察御史。 一次为紊乱朝政,戴斩罪还职;一次为朦胧奏旧监生作新监生疏放,戴斩罪还职。
张翠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受赃十贯,出人死罪,戴砌城安置罪还职;一次为受赃二百十贯,戴绞罪还职。
李哲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水灾受钞五十贯,衣服二件,戴流罪还职;一次为变乱成法,戴斩罪还职。
黄健  任户部主事。一次为水灾受钞三十五贯,青紵丝一匹,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钞九十贯,戴绞罪还职。
徐诚  任刑部主事。一次为水灾受钞三十七贯五百文,毡衫一领,戴徒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银一十两,计前赃戴绞罪还职。
庞守文  任刑部主事。一次为受赃五十贯,朦胧奏准,戴斩罪还职;一次为受赃九十贯,戴绞罪还职。
李巽  任工部主事。一次为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还职;一次为受赃五百五十贯,戴绞罪还职。
凌辂  任汉阳府知府。一次为水灾受鹅酒并钞十贯,戴徒罪充书吏;一次为搜求楚王细事,杖一百,戴死罪还职。
孙翥  任嘉定县丞。一次为水灾受钞二十贯,银五两,戴流罪由给事中改除今职;一次为水灾受钞五百六十七贯五百文,绿紵丝一段,该绞追赃。
向宝  任兵部员外。一次为水灾受银五两,又教秦升妄奏,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钞五百六十七贯五百文,绿紵丝一段,该绞追赃。
蔡玄  任给事中。一次为水灾受钞四十贯,衣服一件,戴流罪降长洲县丞 ;一次为空押差批受钞四百贯,戴绞罪降除两淮盐仓副使。
张山  见役浙江书吏。一次为水灾受赃五十贯,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钞四十贯,二乔画一轴,计前赃戴绞罪降充书吏。
叶耀  见役浙江书吏。一次为水灾受赃五十贯,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钞四十贯,醉杨妃画一轴,计前赃戴绞罪充书吏。
陈郁  任刑部主事。一次为穿黄色衣服,戴斩罪还职;一次为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庞清  任扬州府试知府。一次水灾受赃四十贯,戴徒罪降充书吏今任;一次为钦差旗军将带该吏赴京,强行夺回,戴斩罪还职。
王朴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水灾受赃一百贯,戴绞罪还职;一次为奸顽诽谤不办事,处决。
辛民  任工部主事。为水灾受钞二十贯,银五两,戴徒罪还职;一次为受买炭等钞五百五十贯,该斩追赃。
徐彦和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水灾受赃,戴罪丞 职;一次为故禁平人致死,处决。
张翥  任吴江知县一次为水灾受钞六十 贯,绵布一匹,靴一双,戴流罪还职;一次为阻当耆宿拿人赴京,戴斩罪还职。
周从善  任吴江县丞 。一次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一次为阻当耆宿拿人赴京,戴斩罪还职。
赵泰  任阜平县丞。 一次为水灾受银三十两,钞二百五十贯,衣服四件,戴绞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钞三百四十贯,银五十两,罗布六匹,就任追赃戴罪。
监生
田斌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脱放逃囚,受赃一百三十贯,绢十匹,戴绞罪由毫县主簿改除今职;一次为受赃八十贯,减轻陈至善罪名,戴斩罪还职。蹇煜任太平府经历,一次为水灾受钞三十贯,银二两,戴徒罪读书今任;一次为受赃擅自巧立受给名色,罪该枭令。钟道玄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听宋正心设计,逼令曹英等招承,戴一百安置罪还职;一次为受赃八十贯,减轻陈至善等罪名,戴斩罪还职。

王克顺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先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一次为受钞八十贯,减轻人罪,该斩。
黄克庸  任江浦县丞 ,一次为科敛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一次为受钞一百一十贯,该绞。
流罪进士
魏安仁任严州府同知,一次为诈冒丁忧,戴徒罪发充书吏,一次今任为故出入罪,戴罪降除翁源县。 李伯冲任旌德县典史主簿,一次为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还职;一次为监支月粮受钞四十八贯,戴流罪还职。
万质  任监察御史。一次为巡按失职,戴一百安置罪还职;一次为受赃四十五贯,陷害军官,戴一百安置罪还职。
胡宁  任刑部主事。一次为禁死无招粮长,戴徒罪还职;一次为受赃五十贯,故禁平人致死,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高冲  任刑部主事。一次为禁死无招粮长,戴徒罪还职;一次为受赃五十贯,故禁平人致死,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监生
何鸣  任刑部郎中。一次为淹禁囚死,戴徒罪还职;一次为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盛如英  任安乡县丞。一次为举保人材不当,戴杖罪还职;一次为科敛钞三百贯,戴流罪还职。
一犯死罪进士
徐敏  任万宁县丞 。为解课受钞一百一十贯,戴绞罪还职。
魏惟古 任吏科给事中。为水灾受钞一百贯并衣服等物,戴绞罪还职。
王牧   任沙河县丞 。为水灾受钞六十贯,银十两,戴绞罪还职。
陈绶  任刑部主事。为水灾受银十五两,钞二十五贯,青紵丝一匹,戴绞罪还职。
彭庆  任工部郎中。为水灾受钞八十两,戴绞罪还职。
田忠  任兵科给事中。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绞罪还职。
董薛  任兵部主事。为选武官受赃一百五十贯作弊,戴死罪还职。
樊士信  任兵部主事。为水灾受钞一百贯,戴绞罪还职。
王进  任刑部主事。为受钞五十贯,朦胧奏准,戴斩罪还职。
林同  任刑部主事。为受钞五十贯,朦胧奏准,戴斩罪还职。
邓伟奇  任刑部主事。为受钞五十贯,朦胧奏准,戴斩罪还职。
顾諟  任工部员外郎。为水灾受钞六十五贯,银五两,皂羊皮靴一双,绿绫围褶一领,戴绞罪还职。
杨居正  任监察御史。为不公等事,受钞三百贯,戴绞罪还职。
卓闰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七贯五百文,银七两五钱,木绵衣服一件,免死发金齿充军。
海永清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七贯五百文,银七两五钱,木绵衣服一件,免死发金齿充军。
袁宗弼  任昌平县丞,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绞罪还职。 
陈至善  任来安县丞 。为科敛民钱,邀截实封,该斩禁固书写。
石岳  任麻城县丞。为秋粮受钞八百六十八贯,戴绞罪还职。
陈迪  任刑科给事中。为受解钞人钞一百五十贯,该斩追赃。
王恪  任繁峙县丞。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绞罪还职。
张翀  任太康县丞。为克落赈济钞五百贯,戴斩罪还职。

杨新 任祀县丞。为克落赈济钞三百五十贯,戴斩罪还职。
鲁望 任陵水县丞 。为修船等事受钞一百贯,戴绞罪还职。
句端 任刑科给事中。为交通江浦知县杨立作弊、处斩。
陈迪 任刑部主事。为先接受粮长鹅酒,漏泄事情,戴斩罪还职 。
邓佑 任定襄县丞 。为进课结交近侍,戴斩罪还职。
姚复 任工部郎中。为受盗卖官炭钞四百五十贯,追赃。
高起 任工部员外郎。为受盗卖官炭钞四百贯,追赃。
张善同 任茶陵县丞。为分课程钞三百贯,戴斩罪还职。
陈善生 任光禄司监事。为水灾节次受钞九十五贯,戴绞罪还职 。
杨克绍 任刑科给事中。为盗勘合卖囚,处决。
应孟吕 任兵科给事中。为选武官作弊,处决。
吴渊 任庶吉士。为诈传旨意作弊,处决。
李忠 任帮阳县知县。为解课盗用钞五百贯,该斩追赃。
钱巽 任电白县丞。为造课程册受银七两,钞五十五贯,戴绞罪还职 。
庞安 任刑部主事。为受钞八十贯,戴绞罪还职。
程士箴 任监察御史。为具本变乱成法,戴斩罪还职。
王玱 任金华府通判。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绞罪还职。
陈基 任徽州府推官。为受钞九十贯,故出人罪,戴绞罪还 职 。
刘观 任太谷县丞。为水灾受钞六十五贯,银五两,皂羊皮靴一双 , 红绞围褶一领,戴绞罪还职。
高成 任阳江县知县。为解课科钞九十贯入己,戴绞罪还职。
鲁瞻  任工部主事。为卖放人匠,受钞四百二十贯,戴绞罪还职。
邵思恭  任刑部主事。为具奏变乱成法,戴斩罪还职。
谢谦  任益都县 丞。 为受钞七十贯,擅接无勘合行移,戴凌迟罪还职。
监生
张友端  任宿松县知县。 为受钞一百贯,圆领二件,戴绞罪还职。
李登  任宿松县主簿,为分受官价钞六十五贯,戴斩罪还职。
高巍  为水灾受钞三百二十贯,戴绞罪发江西按察司书吏。
陈德宣  任新喻县丞。为城砖事受钞一百二十贯,戴绞罪还职。
傅温  任泰州知州。为伸诉事受钞五十贯,银十两,戴绞罪还职。
胡桐  任阳城县主簿。 为受钞一百三十贯,戴绞罪还职。
郭选  任刑部司务。为受叶通钞五十贯,朦胧具奏免刺 砌城,戴斩罪还职。
丘岳  为通奸囚妇漏泄事情,免死工役。
谌克贞  任金华府同知,为违诰下乡扰民,处决。
何玙  任嵊县知县。为违诰下乡扰民,该斩。
陈庆  任翼城县知县。为水灾受钞一百二十五贯,戴绞罪还职。
汪铨  任绛县知县。 为水灾受钞一百五十贯,戴绞罪还职。
张焕 为差往山西盘粮。 受钞一百六十贯,银十两,绢六匹,戴绞罪追赃。
俞文  任安邑县主簿。为因公擅科绵布一百六十六匹,受钞七十贯,戴绞罪还职。
邵克敬  任刑科给事中。为交通江浦县知县杨立作弊,该斩。
王智  任来安县知县。为烧毁实封并买重作轻,该斩禁固书写。
彭寿  任林县知县。为水灾受钞一百二十五贯,戴绞罪还职。
兀俊民  任断事官。为受钞九十贯,故出人罪,戴绞罪还职。
邓继先  任建德县主簿。为受刘兰友等钞二百贯,戴绞罪还职。
曾观生  任都昌县丞 。为娶妻等事受赃一百六十贯,戴绞罪还职。
林谦禄  任丰县主簿。为解课等事受赃二百贯,又行宿娼,戴绞罪还职。
张福生  任宜兴县丞。 为受钞五百贯,不行追赃,戴绞罪还职。
黄宗名  任宁都县丞 。为分受银二十两,放保极刑老吏,戴绞罪还职。
李海  任束鹿县丞。为解课科钞一百十贯入己,戴绞罪还职。
车德见 任城县主簿。 为造官吏过名册进呈,不开真犯缘由,戴斩罪还职。
李亨  任沾化县主簿。 为分受课钞八十贯,戴斩罪还职。
申莹  任万泉县主簿。为受钞一百贯,脱放民害,戴绞罪还职。
欧迁  任丹阳县主簿。为编排粮长地方,变乱成法,戴斩罪还职。
胡子巽  任合肥县丞 。为秋粮事受钞一百十贯,戴绞罪还职。
刘志聪  任桃源县主簿。为受钞六十贯,捏合检尸,朦胧具启,戴斩罪还职。
陈必文  任阳春县丞 。为解课受钞七十五贯,银五两,戴绞罪还职。
袁子玉  任开建县丞 。为解课受钞九十贯,戴绞罪还职。
沈养  为查黄册将出小帖,漏泄事情,戴斩罪读书。
尹玄  任断事官。为受指挥何聚钞六十贯,银十三两,戴绞罪还职。
谢载  任户部司务。为填批不关勘合,戴凌迟罪还职。
王玙  任南城县丞 ,为分受赃银七十四两,戴斩罪还职。
樊暹  任兵部主事。为选武官扶同作弊,戴斩罪还职。
宝礼  任吏部司务。为揭籍 点吏作弊,戴斩罪还职。
张哲  任吏部司务。为揭籍点吏作弊,戴斩罪还职。
郭真  为复踏水灾受钞一百贯,圆领衫二件,戴绞罪还职。
阎文  任吴县主簿,为阻当耆宿拿直司赴京,戴斩罪还职。
刘溥  任桐城县主簿,为秋粮分受钞一百五十贯,戴绞罪还职。
杜用  任曹县知县,为卖放积年民害等事,受钞一百五十贯及阻当耆民赴京奏事,处斩。
李瀹 任曹县主簿,为受钞四百四十九贯,银四十五两,绢三十匹,出人罪名,处绞。
尹福护 任仪真县丞 。为受赃三十贯,枉问军职,戴斩罪还职。
田畴  任海门县知县。为受周宽等钞二百九十五贯,戴绞罪还职。
徒流罪进士
陈仲述  任监察御史。为具本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李义  任刑部主事。为具本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徐复  任刑部主事。为具本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黄德安  任监察御史。为受赃五十贯,故出人罪,戴流罪还职。
马通  任监察御史。为故出人死罪,戴流罪还职。
严震  任监察御史。为巡按失职,戴一百安置罪还职。
胡本  任宜君县丞 。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任励  任刑部主事。 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刘文贵  为水灾受钞三十贯,银四两,戴流罪不职。
李子清  任吉水县丞。为追赃受钞五十贯,银五两,戴流罪还职。
郝知微  任诸城县丞 。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仇益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一百贯并衣物,均分入己,戴流罪还职。
厉宗义  任刑部主事。为相囚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张敏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七十五贯,戴流罪还职。
许灵  任延津县丞。为马草科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聂以大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五十五贯,戴流罪 还职。
杨志铭  任户部主事。 为水灾受钞四十五贯,免杖流发金齿充军。
何鲁  任监察御史。为巡按失职,戴一百安置罪还职。
阎察  任监察御史。为受赃故出人死罪,戴流罪还职。
宋点 任监察御史。为受赃故人死罪,戴流罪还职。
熊政隆 任宁化县丞。 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宋仁桂  为踏水灾 受钞五十贯,免杖流发金齿充军。
甘友信  为踏水灾受钞六十贯,免杖流发金齿充军。
赵刚  任华亭县丞,为水灾受钞四十贯,衣服一件,戴流罪还职。
卫俊明  任监察御史,为水宵受钞四十五贯,免杖流发金齿充军。
张軏  任户部主事。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王顺德 任光禄司署丞。为水灾受钞七十五贯 ,毡衫衣靴等物,戴流罪还职。
张义 任光禄司监事。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罪发充监生。
程以善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张敏德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职。
彭仁俊  任户部主事。为水灾受钞五十贯,银二两五钱,戴流罪还职。
沈志远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五十贯,银二两五钱,戴流罪还职。
陈洵仁  任刑科给事中。为水灾受钞六十贯,绵布一匹 ,靴一双,戴流罪还职。
周成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三十贯,银四两,戴流罪还职。
谢思义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姚傅 任监察院御史。受钞四十贯,衣服二件,靴一双,戴流罪还职。
曾玉  任兴业县丞。为解课受钞七十贯,戴流罪还职。
黄敬中  任龙泉县丞 。 为城砖事受钞七十贯,戴流罪还职。
周月华  任灵宝县丞 。为水灾受钞五十贯,该流罪,又为伊父结交官吏,抄扎发楚雄充军。
朱瞻 任承敕郎 ,为水灾受钞三十贯 ,银五两,戴流罪还职。
项复  任承敕郎,为水灾受钞五十贯,衣服一件,靴一双,戴流罪还职。
周弼  任监察御史。为监支军粮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蔡瑛  任户部主事。为监支马料受钞五十贯,戴流罪还职。
李浚 任兰溪县知县。为私盐事受钞七十五贯,戴流罪还职。
徐宗武  任密县丞 。为水灾受钞七十五贯,戴流罪还职。
姚文珙  任刑部主事。为相囚尸受钞六十贯,戴徒罪还职。
程顒  任开城县丞。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还职 。
谭子英 任工部主事。为水灾受钞五十贯 ,戴徒罪还职 。
韩毅  任平山县丞 。为水灾受钞四十贯,绢三丈,戴徒罪还职。
张莹  任贺县丞 。为水灾受钞四十贯,绢三丈,戴徒罪还职。
丁麟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二十贯,银五两,靴一双,戴徒罪还职。
齐肃  任监察史。为水灾受钞十五贯,绵布一匹,戴徒罪还职。
黄维清  任九江府知府。为水灾受钞十五贯,绵布一匹,戴徒罪还职。
张和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还职。
陈益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缎绢绵衣服等物,戴徒罪还职。
卫善初  为踏水灾具奏诈不以实,戴徒罪发充书吏。
王蒙  为复踏水灾回奏诈不以实,戴徒罪发充书吏。
王肃  任户部主事,为迷失官文书,免杖徒发云南充军。
应宗义  任户部主事,为迷失官文书,免杖徒发云南充军。
刘宗海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二十五贯,紵丝一匹,戴徒罪还职。
王逊  任上高县丞,为水灾受钞二十五贯, 紵丝一匹,戴徒罪还职。
王<王+献> 任容县丞,为受买求照觑钞四十贯, 银三两,戴徒罪还职。
李烜  任刑部主事,为禁死无招粮长,戴徒罪还职。
孙仁  任吏科给事中,为直入宫殿中门,戴徒罪还职。
金惟一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发充书吏 。
周原  任辰州府推官,受买求宽钞三十贯,戴徒罪还职。
戴陈顺  任顺昌县丞 ,为散笔科钞一百贯入己,徒罪还职。
陈顺成  任监察御史,为受钞五十贯,柙死囚人六名,戴徒罪还职。
任靖  任刑部主事,为料豆事妄奏不实,戴徒罪还职。
王恒  任监察御史。为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还职
监生
刘文暵  任武宁县丞。为查城砖分受钞七十八贯,戴流罪还职。
张渊  任监察御史。为先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虞震  为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读书。
杨熊  任监察御史。为先踏水灾受钞一百五十贯,紵丝一匹半,戴流罪还职。
潘恒  任断事官。为具本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武用文  为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读书。
吴范 为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读书。
吴德贵  任临安县丞。为踏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刘福  任黄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张文中  任东平州同知。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连洪  任清平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仝润  任垣曲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田振  任乐安县丞,先为水灾受钞四十贯,银二两半,戴徒罪还职。
龙存仁  任福宁县知县。先为水灾 受钞六十贯,银四两,戴流罪还职。
徐泰  任孟津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丘野  任监察御史。为具本变乱成法,为从减等,戴流罪还职。
顾一举  任句容县主簿。为水灾科钞五十贯入己,戴流罪还职。
李忠  任监察御史。为见人下水不救,戴一百安置罪还职。
吴敬  任监察御史。为见人下水不救,戴一百安置罪还职。
陈嘉言  任唐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还职。
王毖  任浑源州同知。先为水灾受钞六十贯,银四两,杖一百流三千里砌城。
楚惟善  任扬州府推官。为受钞五十贯,同谋药死人,免杖流工役。
常庆  任泰州判官。为受钞五十贯,将被药死人扶同检尸,免杖流砌城。
欧阳岳  任黄岩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八十贯,戴流罪职。
张复礼  任溧水县知县。为受钞五十贯,免杖流砌城。
南荣甫  任监察御史。为伸诉不问,杖一百安置。
刘宪  任刑部员外郎。为受钞五十贯,将囚锁开放,镯脚本部书写。
柴愚  任盱眙县主簿。为将许嫁未过门女作犯人妻抄扎,戴流罪还职。
单贵  任盱眙县丞 。为将许嫁未过门女作犯人妻抄扎,戴流罪还职。本官的名贵孙系进士出身。
赵安养  任崇阳县丞。为受钞五十贯, 故纵逃军,戴流罪还职。
孙励  任夏津县主簿。为受钞六十贯,买免运豆,戴流罪还职。
李益  任静乐县主簿。为闭纳秋粮受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陈凤  任雄县丞 。为科敛里长钞六十贯,戴流罪还职。
孙让  任黎城县丞。为闭粮受钞七十五贯,戴流罪还职。
刘辟  任兰溪县主簿。为告私盐受钞七十五贯,戴流罪还职。
李震  任同阴县丞。 为那移官钱,戴流罪还职。
彭惟中 任临清县知县。先为水灾受 紵丝 一 匹 ,钞一百贯,戴流罪还职。
崔郁  任安邑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一百贯,紵丝一匹,戴流罪还职。
黄燧  任卫辉府同知。为先踏水灾受钞一百 十六贯,戴流罪还职。
贺逊  任工部司务。为卖放人匠受钞七十贯,戴流罪还职。
萧嗣源  任邵武府通判。先为水灾受钞七十五贯,戴徒罪还职。
李平  任陕州同知。先为水灾受钞三十五贯, 紵丝一匹,戴徒罪还职。
曹恒  为踏水灾受要粮长衣服妄奏,戴徒罪读书。
金铸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银二两,戴徒罪读书。
王着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银二两五钱,戴徒读书。
钱宗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银二两五钱,戴徒罪读书。
田礼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银二两五钱,戴徒罪读书。
吴德渊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戴徒罪读书。
苟平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银三两,帽一顶,戴徒罪读书。
温铎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戴徒罪读书。
张经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戴徒罪读书。
李义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靴一双,戴徒罪读书。
景源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刘永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熊弼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四贯,戴徒罪读书。
龙佐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银二两五钱,戴徒罪读书。
商善  任沂水县丞。为踏水灾受银五两,戴徒罪还职。
杨逵  任曲周县主簿。为水灾受银五两,戴徒罪还职。
卢英  任礼科给事中。为先踏水灾受钞四十贯,银二两五钱,绦一条,戴徒罪还职。
张泽  任监察御史。为先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银五两,衣服一领,戴徒罪还职。
黄绍祖  任刑部郎中。先为水灾受钞五十贯,布衫一领,绦一条,戴徒罪还职。
王全  任断事官。先为水灾受钞六十贯,戴徒罪还职。
袁岳  任袁州府推官。先为水灾受银五两,戴徒罪还职。
白涓  任定襄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银五两,戴徒罪还职。
丁湘  任锦衣卫知事。先为水受钞四十贯,衣服一件,戴徒罪还职。
刘俊  为踏水灾受要衣服等物,戴徒罪读书。
宛贤  任广昌县丞 。为受宽限钞三十贯,盘缠钞九十贯,戴徒罪还职。
蒙逊  任浦江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五十贯,银二两五钱,衣服等物,戴徒罪还职。
习文真 任遂安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五十五贯,银四两,戴徒罪还职。
彭子安  任永康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六十五贯,银二两五钱,戴徒罪还职。
吴奎  任礼部司务。为争皂隶奏对不实,戴徒罪还职。
马伯驯  任成武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银四两,钞五贯,戴徒罪还职。
楚温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四贯,戴徒罪发充书吏。
黄祯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银二两,戴徒罪读书。
邓思恭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银二两,戴徒罪读书。
马宗鲁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戴徒罪读书。
龚文志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发充书吏。
孙景贤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发充书吏。
高升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王会同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程鹏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牛麟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毕昱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除苏州府权通判。
苏清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除泗州权同知。
潘奎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王宁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读书。
赵通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读书。
王谦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读书。
高鼎  任密云县知县。为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还职。
王讷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除广南府通判。
刘嘉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除越州同知。
徐德芳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七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李华  任福安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四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赵铎 为具奏不实,工役在逃,被获释放为民。
姚福贵 任鄷都县知县。先为水灾受钞三十七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于渊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读书。
崔通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读书。
邓廷秀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除云南黑盐井提举。
穆通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除顺德府推官。
马骥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戴徒罪发充书吏。
陈顺民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除岢岚州同知。
张克允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除开封府经历 。
袁亨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除松江府经历。
张逊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听差。
戴乔千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徒罪读书。
杨允 为踏水灾受钞、布衣服等物,戴徒罪发充书吏。
马祥 为踏水灾受钞、布衣服等物,戴徒罪发充书吏。
崔灿 为踏水灾受钞、布衣服等物,截徒罪发充书吏。
王视远 为踏水灾受钞、布衣服等物,戴徒罪发充书吏。
朱茂 为具启房屋不实,免杖徒工役。
吕宗敬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除苏州府推官。
王观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除苏州府知府 。
李俊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发充苏州府吏。
吕昭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除临安府同知。
张彬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银三两,帽一顶,戴徒罪读书 。
董珤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五贯,戴徒罪读书。
王洪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姚遵  为具启房屋不实,免杖徒工役。
陈政  为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徐冕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王亨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免杖徒准工。
秦昭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免杖徒工役。
粟如才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戴徒罪读书。
尹 旻焕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杨煦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王希文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陈礼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丘思齐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靴一双,衣服二件,戴徒罪读书。
李宏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贯,衣服一件,戴徒罪读书。
康本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戴徒罪读书。
徐暠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一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张翥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沈常  为踏水灾受钞二十二贯五百文,戴徒罪读书。
李<寿+羽>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衣服二件,靴一双, 戴徒罪读书。
王昈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衣服二件,靴一双,戴徒罪除苏州府经历。
王政  为踏水灾受钞十贯,圆领一件,戴徒罪读书。
郭诩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衣服二件,靴一双,戴徒罪读书。
龚克威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通鉴四本,纲巾一个,袜一双,戴徒罪读书。
马骥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书四本,纲巾一个,袜一双,戴徒罪读书。
吴鹏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靴衣等物,戴徒罪读书。
袁敬先  为踏水灾受钞三十贯,靴一双,衣服二件,戴徒罪读书。
季默  为踏水灾受钞四十贯,戴徒罪读书。
白怀素  为踏水灾受钞十贯,具奏不实,戴徒罪读书。
李煦  任曲沃县主簿,为秋粮科钞入己五十贯,戴徒罪还职。
刘凤  任祁阳县知县。为水灾受钞四十贯,靴绦等物,该徒。
江秉彝  任辰州府同知,为水灾受钞六十五贯,银二两五钱,该徒。
贾彬  为踏水灾受钞五十贯,免杖徒工役。
曾文禄  任来安县主簿。为李达身死事,戴徒罪还职。
武赳  任亲城县丞。 为抄扎事,戴徒罪调除烟瘴地面。
易仁富  为启迁葬不实。戴徒罪读书。
孙英  任全椒县知县。为具启不实,戴徒罪还职。
刘翀  任全椒县主簿。为具启不实,戴徒罪还职。
杖罪进士
张公宣  任监察御史。为酒醉直行东安门正道,戴杖八十罪还职。
林龟年  任揭扬县丞 。为枉道回家诡寄田地,戴杖一百罪还职。
张端  为踏水灾受鹅酒等物。戴杖八十罪发充书吏。
陈权  任奉化县丞。为提人下乡扰民,戴杖一百罪还职。
监生
彭瑛  任魏县知县,为不合听教谕漆居恭使,请踏灾进士,戴杖八十罪还职。
冯敬  为不合受一般监生韩毓央浼查册,戴杖八十罪读书。
韩毓  任桂阳县主簿。为不合央免冯敬查册,戴杖八十罪还职。
冯端  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读书。
张显  为争占房屋。戴杖八十罪读书。
熊良  任留守右卫知事。为粮斛给批,致被令史作弊,戴杖八十罪还职。
温铎  任池州府经历。为托病在家,佥书奏启本,戴杖八十罪还职。
赵公超  任天下长县主簿。为不行根捉抄扎人口,戴杖八十罪还职。
张大初  任湖州府通判。为点替巡阑事,戴杖八十罪还职。
马宗鲁  任兰溪县丞。为私监不与发落纪录,杖八十罪还职。
任白  任府军卫知事。为赏冬布,将无印长单进库,戴杖一百罪还职。
宋立  为酒醉毁骂卫士,笞四十别用。
呜呼!进士、监生本志士之学,人各聪明,及其管事也,贪婪奸顽之心并作。朕尝忧念,以为惜哉,遂于大班中,竭气语谕之再三,必欲诸进士、监生立志成人。特以目前居官有效者,指示而激劝之。如通政使蔡瑄,左通政茹瑺,户部侍郎杨靖,工部侍郎秦逵,皆同时由进士、监生而登显职,各官乃能率职以称朕心。其操也,恪遵先圣先贤之道,故能伸于群职之上,惟夙夜在公而已。所以其家税粮不供,差徭不役,有司吏卒无有登门者。其各家祖父伯叔年高者,朝涉田园以为乐,抚儿孙以为欢。或有居市者,随其所以而遂其情,上无差科之扰,下无邻里相欺之患。如此指示谕之,终不能化 ,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愈见奸贪,终不从命,三犯四犯而致杀身者三人,二犯而诽谤杀身又三人,姑容戴罪在职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呜呼!志人君子,观此可不为之戒乎!劝乎!

公侯佃户第三
公侯世禄佃田人户,往往不肯与民一例当差。此诰一出,今后一切杂泛差役,一体应当。敢有不当者,全家迁发化外。 管庄人阻当,管庄人处斩 。有司听从嘱托分付,一体处斩。且公侯佃田人户,秋夏二税办纳之际,比之众民甚是易办。凡收粮之时,各府遣人诣庄所催督,众户送赴交纳,并无刁蹬留难,淋尖、跌斛及上仓、芦席、脚钱诸等使用并无,比之众民减轻多矣。若再不与众民一体当差,定迁化外。其管庄人倚恃公侯之家,上谩朝廷,下谩本官,假以各官佃户为由,擅隐当差人民入己者处斩,的不虚示。
沽名肆贪第四
布政司官、府、州、县官为非者,莫甚于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府知府陈希文。且如同知王复春,先任宜兴县主簿,言常州府官差人下县及乡,扰害官民,诉甚有理,朕即命礼部差
人赍朕制谕及酒醴以劳, 即升常州府同知。不半年余,本官奸宄并出,青亲自下乡,临民科扰。 州府知府陈希文,本官先任安庆府怀宁县丞,深知指挥皆寅系是昔乱保民寨主,其寅无厌之 心, 广侵民地。寅闻民已告,赴县意在嘱托。希文欲图贿赂,执大义以斥之,想必有赂,不期赂未至。 府官不才,巳受寅之嘱 托。 府官代寅嘱希文,希文不满,固执大义以责之。 朕闻之,遣使以劳,敕谕励焉。至朝,即升青州府知府。 到任之后不逾年,差皂隶着令临朐等三县,需索糯米,蒸笼、鞍鞒、<革占>辔等物。此物皆非各县官吏已有之物,设使必欲应答,民受科矣。若此不已,上下交征,民无宁息。 以此观之,前者阳为君子,阴为
小人。青州事觉,其罪安可逃乎! 所以枷项, 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已而复罪。 所在官者熟读而戒慎之, 毋蹈前非。   

逃囚第十六
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 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 、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庸庸无籍之徒,轻生如此。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刺主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 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因此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有等邻里
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藉有如此耶。且如守边军士,癖士开边,功非浅浅,就留戍边,永不敢回,孰敢违命而自由。其犯法囚徒,不揣开边之功如此,犯法充军,何幸得此!累恶不悛,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 本身受杀而后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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