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疏散宽度计算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③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⑤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⑥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⑦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 地下第二层 | 地下第一层 | 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
人员密度 | 0.56 | 0.60 | 0.43~0.60 | 0.39~0.54 | 0.30~0.42 |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4)安全疏散距离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5 | 20 | 15 | 9 | — | — |
医疗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高层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教学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高层 | 30 | — | — | 15 | —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 30 | — | — | 15 | — | — |
其他建筑 | 单层或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注:
①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②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③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均不应大于9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25%。
(5)疏散楼梯设置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①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②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③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④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6.4.2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褛梯间的要求设置。
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且层数为2 层及以下的地下室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④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5.5.12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①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②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③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防烟设施。
②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③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⑥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②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③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④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⑤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五)室内装修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 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七类。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A (不燃性)、B1 (难燃性)、B2 (可燃性)、B3 (易燃性)四级。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7年版)》(GB 50222—2017)的规定,该歌舞厅的室内装 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7)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补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 织物 | 其他 装修 装饰 材料 |
窗帘 | 帷幕 |
观众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候厅等 | 每个厅建筑面积﹥400m²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每个厅建筑面积≤400m²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商店的营业厅 | 每层建筑面积﹥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3000m2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一 | B2 |
每层建筑面具≤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3000m2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一 | 一 |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 一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餐饮场所 | 营业面积﹥100m²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一 | B2 |
营业面积≤100m²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一 | B2 |
办公场所 |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一 | B2 |
其他 | B1 | B1 | B2 | B2 | B2 | 一 | 一 | 一 |
其他公共场所 | 一 | B1 | B1 | B2 | B2 | B2 | 一 | 一 | 一 |
住宅 | 一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一 | B2 |
注:
1)除歌舞娱乐场所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除歌舞娱乐场所外,当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装修规》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装修规》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 高层民用建筑
(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10-3的规定。
表1-10-3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装修 装饰 材料 |
窗帘 | 帷幕 | 床罩 | 家具包布 |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候车厅等 | 每个厅建筑面积﹥400m²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一 | B1 | B1 |
每个厅建筑面积≤400m²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一 | B1 | B1 |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 | 一 | A | A | B1 | B1 | B2 | B1 | 一 | B2 | B2 | B1 |
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 | 一 | A | A | B1 | B1 | B2 | B1 | B1 | 一 | B2 | B1 |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 一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办公场所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一 | B1 | B1 |
二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一 | B2 | B2 |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 一类建筑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一 | B2 | B1 |
二类建筑 | A | B1 | B2 | B2 | B2 | B1 | B2 | 一 | B2 | B2 |
其他公共场所 | 一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B2 |
住宅 | 一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一 | B1 | B2 | B1 |
(2)除《装修规》第 4章规定的场所和其规范表5.2.1中序号为 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装修规》表 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除《装修规》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其规范表 5.2.1中序号为 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 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 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装修规》表
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5.3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10-4的规定
表1-10-4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及场所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 |
|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商店的营业厅 | A | A | A | B1 | B1 | B1 | B2 |
|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
办公场所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其他办公场所 | A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汽车库、修车库 | A | A | B1 | A | A | 一 | 一 |
|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2)除《装修规》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其规范表 5.3.1 中序号为 6-8 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装修规》表 5.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 END ·
摘自丨全盘下载-刘为国-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