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呼和浩特铁路局“乌龙”查扣火车车箱,莫名丢失30多节

 眼镜yzcyqpw845 2018-09-14

核心提示:包头一家民企的货运火车车箱被无端查扣并遭遇毁损。经法院审理,最终由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案子回到原点,但遭损的车箱却回不到从前……

呼和浩特铁路局“乌龙”查扣火车车箱,莫名丢失30多节

被扣押的车箱如今损害严重。受访者/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赵锋 王琪钧 内蒙古包头 报道

一家经原铁道部审核批准进入铁路货运业的民营企业,花巨资购买原中国南车二七车辆厂生产制造(原隶属铁道部企业、现为中国中车)的货运火车车箱,运营近两年却毁于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呼铁局)的一次“乌龙”式查扣。

如今该民营企业发现,原来完好无损的109个火车车箱,在被查扣期间竟被“肢解”,仅剩下74个车箱被堆放在荒芜的货场中。

为讨说法的上述民企,5年里分别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来回打官司——经过一、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后,又回到原点。

运煤火车被“乌龙”查扣

2012年9月,包头市汇福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福公司)董事长刘广林突然得到消息,公司两列运煤的货运火车被呼铁局车辆处查扣。他随即去呼铁局查询情况,初步得到的消息是,呼铁局以“涉嫌违规改造车辆”之名将该公司两列正常运营的车箱查扣。

彼时,铁路货场站台上还有6万多吨煤等着运出。此番查扣后,这些未及时运出的煤,因堆积时间过久而发生自燃。

记者了解到,该辆列车从2010年至2012年9月,已经在原铁道部批准的运行线路上运营了近两年,且列车检修时间亦未到期。

事实上,汇福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经原铁道部2328号调度命令批准,拥有散堆装货物专用箱在铁路运行的合法资格。

此后,汇福公司花费1200多万元,向原中国南车二七车辆公司购买了103个二列货物专用箱,该箱为紧固装置结构,是二七车辆厂生产制造的原厂产品,并且经二七车辆厂负责在国铁平车落车固定合格出厂后,又租用了6个车箱(二七厂制造),共109个车箱在批准区间进行正常运营。

然而,突如其来的查扣,让汇福公司的运转陷于瘫痪。在此后的交涉中,刘广林才了解到,此番查扣竟是一次“乌龙”执法。

据刘广林介绍,原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骆某在铁路安全巡视中发现,呼铁局有违规运营车辆,即利用焊接式、铰接式联接的平代敞车非法运营。

由此,原铁道部有关部门于2012年8月29日,专门针对呼和局发出“铁安监令(2012)15号”《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呼和局在未经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批准铁路局多经企业组织购置和租赁该箱体装车上线运行……”包西车辆段按照检查组要求,8月28日在乌海站区检查时发现有2辆单箱式箱体与车辆端梁焊接在一起,有1辆单箱式箱体与车辆侧梁焊接在一起,属违规改造。

2012年9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违规改造铁路货车情况通报》(2012)2101号传真电报、通报全国18个铁路局车辆处。随后呼铁局亦下发《关于对局管内平代敞车进行处置的通知》,并对该局范围内的违规车辆进行排查。也就是在这次排查中,汇福公司的上述车箱被查扣。

令刘广林感到困惑的是,属于正规厂家生产,且没有任何改装等违规现象的该公司车辆,竟然也被查扣?他认为,“呼铁局并没有按照原铁道部运输局的要求自查,而是擅自扩大排查范围,且未与该公司沟通,亦未查验两列车辆手续,而是直接查扣的行为显然是搞错了。更为严重的是,该局竟然直接拆毁了被查扣的合法车辆”。

莫名丢失30余节车箱

2014年,在基本弄清上述“乌龙”查扣以及拆毁事实,并与呼铁局多方交涉未果后,无奈之下的汇福公司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状告呼铁局的上述查扣行为侵权,并要求该局停止侵权、赔偿相关损失近3000万元。

不过,经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汇福公司败诉。一份2014包铁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被告(呼铁局)辩解的原告(汇福公司)系违规改造车、非法上线运营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辩称所属车辆部门对局内采用焊接式、铰链式连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平代敞车就地扣除、拆解系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行为,予以采纳;对原告诉求立即恢复运营等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汇福公司的诉求。

对上述判决,汇福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院。一份该法院2015呼铁民终字第7号认定,上诉人汇福公司未提交车辆装载加固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一审提交的证据第2338号《调度命令》仅是车辆运行的指令,并不是车辆装载加固方案的批文。而原铁道部铁安监令(2012)第15号《安全监察指令书》附页第1项明确指出:“经调查,铁道部运输局车辆和运营部均没有对可拆卸式车帮和散堆箱的设计、制造、装车运行进行过审批,在平车上加装这些属于违规行为。”原铁道部作为负责铁路安全运营的主管部门,其有权依法对货物箱的装载加固方案和车辆运行进行审批,并对铁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被上诉人呼铁局,扣留、拆解上诉人汇福公司货物箱的行为是执行铁路主管部门行政命令的行为,且被上诉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不当或越权行为,所有被上诉人呼铁局的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由此,二审驳回汇福公司上述,维持原判。

2016年汇福公司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并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得到受理。该高院2016年内民再24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呼铁局执行原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发出的铁安监令(15号)以及运输局发出的《违规改造铁路货运车情况通报》(2101号)的行为,是企业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原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被申请人呼铁局关于“查扣违规改造的车辆,并恢复车辆原有技术结构,是执行国家铁路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指令的合法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该高院的上述裁定还指出,但本案原审对被申请人呼铁局在执行原铁道部下发的相关管理令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未予查明,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故依法撤销呼和浩特铁路中院及包头铁路法院上述两个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包头铁路法院重审。

尽管案件发回重审,让汇福公司看到了希望,但是随后该公司却再次发现,已经被呼铁局方面查扣、拆除的上述100多个货物车箱,目前仅能找到74个,其余的30多个却不知所终。

重审庭前强行交接

事实上,不说丢失的30余个车箱,即使目前找到的74个车箱,也因露天堆放几年而锈迹斑斑,几乎报废。刘广林称:“公司因此遭受巨额损失超过3亿元。”

在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后,2018年5月,包头铁路法院再次受理了汇福公司与呼铁局侵权责任案。不过,在该案立案后,包头铁路法院还未开庭审理,还并未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该法院主审法官就召开“庭前会议”,并设置两项议程:要求原被告双方,确定交接已经找到的74个箱体时间;以及未找到的32个箱体,给双方当事人多少时间进行查找。

一份由包头铁路法院2018年7月23日出具的《庭前会议记录》显示,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交接74个箱体的行为,均遭到双方的拒绝签字。但是该记录描述:经过沟通后,法庭确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2018年8月21日上午10点,双方当事人在乌海地区交接已拆卸下来的74个箱体。如原告方未到,视为交接完成;如被告未到,视为未交接。

对于如此强行交接涉案已经损毁的车箱,原告方汇福公司拒绝签字。刘广林称:“已经被扣几年且被拆毁的车箱,我们怎么能接收呢?”在他看来,法庭未经审理就先让双方交接被侵害的标的物的行为,属于执行阶段的事情。而法庭提前强行交接涉嫌违法。他指出:“况且我原来的是属于能运营状态良好的车箱,现在你交给我的是残缺不全、几乎报废的一堆废铁。”

一份由包头铁路法院出具的2018年8月21日的《箱体交接记录》则显示,原被告双方均到达交接现场,但对于法庭称的“被告不参与清点箱体、拍照、交接的,视为未交接;原告不参与清点箱体、拍照、交接的,视为已交接”的强行行为,原被告双方均拒绝签字。

因为原告方汇福公司认为,既然交接就应该交接原来能运营状态完好无损的原状车箱;而被告认为,此车箱在原告起诉后,是法院进行了再次查封。因此,损失情况与被告关系不大。但蹊跷的是,上述箱体包头铁路法院曾于2014年8月25日给第三方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协助通知未附查封裁定。

就上述查扣拆解车箱的行为,本社记者向呼铁局宣传部门求证,并提出采访要求。该部门工作人员称:“该事正在法院审理,领导说不方便回复相关具体问题。”

包头铁路法院政工科科长向记者表示:“对该案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反映,我会向院领导汇报。但具体案情,因在审理中,不便透露。”原标题:千万元火车车箱被查扣,民企状告“呼铁局”6年重回原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