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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撤销的情形

 金华303 2018-09-14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撤销的情形

下面就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作简单分析。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委派的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或者持有执法证件而未到政府备案,资格认定需进一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人也未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如执法队长和局长都没有办行政执法监督证,没有集中讨论决定处罚的权力),证件未在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部门在调查终结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如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村委会对水利局下发的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是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下达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书对物品的计价没有法定依据,将本应运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处罚数额过大,而未告知听证权,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三)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处罚决定被撤销

1、行政机关将管理相对人的选择复议权写成指定复议,剥夺了管理相对人向政府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2、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罚款缴至的银行和账号,导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

3、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诉权及复议权交待得不清楚、不准确,即将起诉或复议期限弄错,将复议机关弄错或根本就未告知。这种情形非常普遍。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

1、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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