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药物与用药安全 优孕、优生、优育不仅是家庭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口素质的提高。妊娠期妇女由于生理性反应和疾病等原因,有更多机会需要药物治疗。
妊娠期如何选择恰当合理的药物,既能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又将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减到最小,是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历史上的“反应停”事件 沙利度胺(Thalidomide,反应停),1953年首先由西德一家制药公司合成,1956年进入临床并在市场试销,1957年获西德专利。因它能用于治疗早期妊娠反应,迅速风行于欧洲、亚洲、澳洲、北美(不包括美国)、拉丁美洲,相继在51个国家获准销售。1959年12月,西德儿科医生Weidenbach首先报告了一例女婴的罕见畸形,婴儿没有臂和腿,手和脚直接连在身体上,很像海豹的肢体,故称为'海豹儿'。 随后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报告了“海豹胎”1万余例,各个国家畸形儿的发生率与同期反应停的销售量呈正相关。
只有美国,由于官方采取了谨慎态度,没有引进这种药,因此,除个人行为从国外带入并服用造成数例畸胎外,基本没有发生这样病例。
反应停所造成的胎儿畸形,成为20世纪最大的药物导致先天畸形的灾难性事件,甚至至今仍有法律纠纷。反应停是第一个被明确为人类致畸的药物。 通过对数十种不同种属动物进行的致畸试验表明,反应停对大约15个种属的动物有不同程度的致畸作用,并且致畸作用有明显的种属差异,这种 “海豹肢畸形”是由于患儿的母亲在妊娠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所引起(妊娠早期服用)。仅当时的西德就有6000到8000例,日本约1000例。另外,多发性神经炎约1300例。 下图是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有关沙利度胺的药物介绍截图。 妊娠期用药分级 为了妊娠期安全、合理用药,许多国家实行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美国FDA于2000年制定的妊娠期用药分类法,以药物对妊娠的危险分5个等级标准: A:对照研究显示无风险; B:没有对人体存在风险的证据; C:风险不能排除; D:有风险证据,但潜在利益大于潜在的弊; X:孕妇禁用。 妊娠期用药分类A等级 分类A等级的药物极少,维生素属于此类药物,如各种维生素B、C等。在正常范围剂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为E类药物。 妊娠期用药分类B等级 分类B等级的药物亦不很多,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菌素类药物都是B类药物。另外,洁霉素、氯林可霉素、红霉素也是B类药。 妊娠期用药分类C等级 分类C等级的药物较多。这一类药物在早期妊娠对胎儿是否会造成损害尚无报道,故难以有比较确切的结论。 以结核病为例:常用抗结核药物中仅乙胺丁醇一种B类药,而抗结核治疗往往数药联合治疗,故需考虑应用对氨基水杨酸钠、异烟肼等C类药,若患者处于早期妊娠又合并肺结核,就应该向患者说明情况。 抗病毒药物:利巴韦林有明显致畸及胚胎毒性。大剂量干扰素可增加孕早期流产率,阴道栓剂(奥平)妊娠期禁用。对C类药物的使用原则上要谨慎,在权衡利弊后,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选用该药的理由。 妊娠期用药分类D等级 由于已有实验和临床上的证据,对分类属于D的药物在妊娠期特别是在早期妊娠阶段尽可能不用。氨基糖甙类药物例如链霉素等,它们可能损伤第八对颅神经而发生听力丧失。 抗癫痫药中不少是D类药;在镇静和催眠药中地西泮、氯氮平等都是D类药,如孕妇在早期妊娠时有妊娠反应及失眠等症状,不能给予该类药物。 至于抗肿瘤药几乎都是D类药,在妊娠期禁用。在中枢神经系统药物中的镇痛药,小剂量使用为B类药,大剂量使用则为D类药。 妊娠期用药分类X等级 致畸率高,对胎儿危害很大,孕前期及孕期禁用。此中最为出名的是酞胺哌啶酮(反应停),这是人们在较早时期所认识的E类药物。 已烯雌酚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初曾被用以治疗先兆流产,结果发现子代的女性在6~26岁间可以发生阴道腺病或阴道透明细胞癌,后果十分严重,故属E类药。这是药物致畸中两个着名的案例。 胚胎发育不同时期对药物的反应 药物对胎儿所造成的影响,随胎儿发育的不同时期而异。大致分三个时期: 1 着床前期(不易感期) 为受精后2周,受精卵着床之前,其与母体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软管腔或宫腔的分泌液中胎儿胎盘间血流循环尚未建立,药物对胎儿影响是“全”或“无”。 2 胚胎器官形成期(致畸高度敏感期) 为受精后3~8周,是胚胎及其主要器官形成期,也即组织分化期。胚胎开始定向发育,一旦受到有害药物作用,极易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形成畸形,为“致畸高度敏感期”。 各器官发育时间不同,易感期也不同。如神经系统易感期为受精后15~55天,心脏为22~40天,尤其小脑、大脑皮层及泌尿生殖系可保持对致畸因素的敏感性直至出生,用药时要特别注意。 3 胎儿期 受精后第9周至足月,是各器官发育渐趋成熟时期。多数器官已分化完成,但神经系统、生殖器官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在受到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及血脑通透性高,易使胎儿受损。
例如,妊娠早期虽然发育了耳的结构,倘若妊娠中期听神经细胞发育障碍,仍可导致神经性耳聋。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各器官已经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明显减弱,不能再造成大范围的畸形,但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分娩期的用药也要考虑对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有无影响。因此,孕妇在妊娠中、晚期和产妇在分娩期用药,同样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人胚胎主要器官致畸敏感期 妊娠期用药原则 1、有明确的用药指征和适应征 ——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 2、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妊娠头3个月尽量不用药物。 3、确定孕周,合理用药——及时停药。 4、能单用,不联用;能用老药,不用新药。 5、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6、已肯定的致畸药物禁止使用。 7、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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