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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8月)

 MC李康 2018-09-15

1.北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手机号属于员工的报销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话费充值卡如不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手机号属于企业的,其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可以税前扣除;给个人发放的通讯费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2.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延长弥补亏损时间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时间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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