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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保证人承诺“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千万别被这句话给坑了

 世事如棋招招鲜 2018-09-17

让保证人承诺“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人千万别被这句话给坑了……

案例引出

A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贷款款期限为三年。保证人C对A企业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C对A企业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企业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贷款到期后,A企业未还款。

针对此案例,可以探讨的法律风险问题有:

1. “保证人C对A企业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企业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指的是什么?

2. B银行在什么时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3. 合同中写明“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履行期届满之后第三年,B银行再向保证人C主张保证债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4. 作为贷款人,通过此案例有哪些法律风险启示,在保证期间的问题上,需要做好哪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证人C对A企业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企业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指的是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有必要跟大家解释清楚金融借款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保证期间。

1.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为什么法律上会有保证期间的制度安排,是出于怎么样的立法考虑?

保证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也是借款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有效时间。借款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益,逾此期限,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会有保证期间,立法上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设置有保证期间的法律安排?

这首先需要明白法律的稳平理念。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律国家,在其司法体系中都体现着衡平的思想。这种思想,会深入到法律文化,法律条款的制定当中。保证人保证,是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进行一种担保的责任,从而保障贷款人即债权人的权益。为了衡平贷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就设有保证期间的规定,通过有期限的保证期间来对贷款人行使保证债权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2.保证期间有哪些种类?保证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约定保证期间,一种是法定保证期间。

根据字面意思就能理解,约定保证期间,即贷款人与保证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保证期间。

法院保证期间,主要指贷款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而法律对此有规定法定的保证期间。

不管是约定保证期间还是法定保证期间,都是从主合同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这种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的规定,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例中保证人C对AB之间的金融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也保证人约定,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银行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在保证合同载明的,是约定保证期间。

法定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定保证期间为多少?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法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本案件中的保证期间为多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C对A企业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企业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表面上贷款人A银行是为了让保证人C永远承担保证责任,直到B还清贷款为止。实际上这与保证期间设立的立法初衷有背,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对此的回答是,此种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

二、B银行在什么时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贷款到期后,A未还款,此时B银行是否通向保证人C主张保证债权,视保证人C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定。如果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C享有抗辩权,可要求B先执行A的财产,执行不能后才能向C主张保证债权。

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B银行可自由选择向A或C主张债权。

本案中,保证人C的保证方式未约定,未约定就视为连带保证。在此情形下,B银行可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债权。同时,因为保证期间的存在,所有B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即必须在合同到期后二年内主张。

三、合同中写明“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履行期届满之后第三年,B银行再向保证人C主张保证债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前文的阐述,即使合同中写明“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并不意味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无期限的,而是视为特殊的法定的保证期间,即二年的规定。所以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第三年,B银行向保证人C主张保证债权,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还需要明白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保证之债的从属性;

二是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1.保证之债的从属性

保证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合同即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的。主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从属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即会消灭。

担保法司法解释之所以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这种情况的保证期间规定为二年,也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主合同二年后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此时,如果保证合同还处有有效期间内,则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因此,这种情况的保证期间为二年。

2.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经过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贷款保证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存在,而在保证期间经过后消灭;保证债权若因过期消灭,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贷款履行期届满之后第三年,B银行再向保证人C主张保证债权,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四、作为贷款人,通过此案例有哪些法律风险启示,在保证期间的问题上,需要做好哪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作为借款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要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以为约定“担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这样的条款就可心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反而会因为约定了这样的条款而认为保证期间是无限,而耽误了真正保证期间,从而丧失了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权益。

所以,

1.在保证合同中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减少投机取巧之心,最好约定清楚保证期间,且保证期间是从主合同届满之日起计算。

2.必须重视保证期间的重要性。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益。否则,因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期间未主张权益,会造成败诉的内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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