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热点 | 以台风“山竹”的名义分析“不可抗力”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9-18

超强台风竹”袭击广东,很多单位为防抗台风而停产、停工、停商,也有很多人要加班加点突击抢险,甚至还有因此遭受损失、受伤等各种情况。



但是,台风“山竹”让我们对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有了更深的理解,它就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后被德国民法理论界所接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在贸易实务上也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但它却不是英美合同法上的固有概念,而各国立法对其构成要件的设置上却是非常相似的。我国民事立法对不可抗力也有明确规定。如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于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按照通说,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两类: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和学术界认同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但需注意,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斗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对发动者或制造者而言是能预见与避免的,而对私法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



那么,此次超强台风“山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一般而言,强烈台风具有不可避免与不可克服之特征,即便气象科技发展至今,仍存在误判或者预测不准之情形,因此将强台风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具体来说,对某一份合同、某一个事件、某一项责任,台风天气是否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仍应当具体分析。


下面案例即使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一些特定的主体而言也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 年公布“罗X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该案判决认定台风作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气象等相关科学离度发展的今天,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过境造成的影晌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奥士达公司对台风即将登陆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对于受台风袭击致工棚倒塌,造成一死六伤这一恶性事故,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被告完全有条件避免事故却为了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人工作,关于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对其仓库及仓库内的存货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2013年10月,因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该公司仓库进水,造成仓库建筑及存货损失。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争议,焦点在于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虽然宁波是台风多发地区,但台风“菲特”带来的强降雨及后续的高位积水已超出该公司作为仓储企业的预见能力。根据宁波市气象台预报,受台风“菲特”影响,宁波市南部及西部山区的雨量将达到80毫米至150毫米,局部250毫米以上,其他地区60毫米到100毫米,局部150毫米以上。


该公司仓库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不属于“南部及西部山区”,但气象记录显示,该区域降雨量为278毫米,达到特大暴雨级别,已超出预报的级别。气象部门尚无法对台风“菲特”带来的降雨量进行精确预报,该公司作为普通仓储企业更无从预估。该公司根据以往经验,已经采取了沙包阻水、加高垫板、通知货主等措施,尽到了职责。而后续水位继续上涨非其所能预见的情形。


故因台风“菲特”引起的强降雨、积水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不,台风“山竹”影响到深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通知:


受台风“山竹”的影响,为了您的人身安全,下周一即九月十七日,在本院需要立案或者处理其他诉讼事务的,可不用前往,因本次不可抗力的原因,您不必担心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祝您及家人一切平安!


罗湖法院

2018年9月16日


广州法院也不例外:


为响应广州市三防总指挥部发出的《广州市防台风全民动员令》,落实全市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保障人民群众、当事人及律师的出行与人身安全,白云法院原定于9月17日(星期一)开庭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如需到院办理立案或处理其他诉讼事务的群众,可通过“白云微法院”微信诉讼平台或登陆本院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理,不必亲自前往法院。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必负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6日


实际适用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不可抗力已经约定俗成的范围,只要其合乎法律规定,则应视为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不能一概笼统地称为不可抗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法定不可抗力的某一种情况,由于这一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无效,因此,所谓约定的不可抗力既不能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也不能缩小不可抗力的范围。


因此,台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