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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见法律问题及疑难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6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9-1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31条第1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即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某些职责,而不予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行为。另一类是徇私舞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给予的好处,从而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乃至损害政府形象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刑法》(2017.11.4修正)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报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干扰复议活动的处罚】 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故意破坏行政复议工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第一,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的;第二,被申请人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第三,对申请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对以上三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六十三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2017.11.4修正)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其直接负责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制裁措施,而没有规定其他责任形式。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只是行使一种建议权,并不能取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不是处理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没有对处理对象的行政处理权,也就是无权对作为处理对象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文书范本30: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字第号

**(写明受理机关名称):

你单位**在处理**(写明案件名称)一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具有**(写明具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本机关。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给予的一种惩戒。

制作本文书要写清楚具体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关联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经费来源】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确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则,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受理并且办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得以行政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其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条【期间和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文书范本31: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政行复送字[年份]第号

案由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字号

签收人

收到日期

送达人

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该文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处所(处所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拒绝签收。

二名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应用指引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的证明,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复议机关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复议法律关系的凭证是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的凭证。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复议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的当事人或其他复议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复议参与人的行为。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复议机关送达的复议文书制作本文书要注意,送达时要交由当事人签字。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且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2017.6.27修正)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本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一条【涉外行政复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涉外行政复议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审查程序等,均适用本法规定。在行政复议问题上,对外国人也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里“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条文注解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前颁布的法律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在条例实施之前和之后出台的许多单行法律中,对有关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复议作出了零散的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是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管辖以及受案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条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如果有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部分,都要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复议的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行政复议法》不仅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在建立一种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较完整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法自1999年10月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载《行政复议常见法律问题及疑难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第2版,P67-76。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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