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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底该建多高的排气筒?

 时间变成水 2018-09-18


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会对报告中的环保设施提出质疑,为什么我要上排气筒,还要上15m高的排气筒?下面我会根据法规标准总结分析建设排气筒的理由及其要求。


排气筒定义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定义:排气筒是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由定义可以得知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有组织排放。

上排气筒措施的理由

为了让大气污染源能够有组织排放。

那为什么要有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7.5规定: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5.2.1规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确无法实现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 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 其中,对于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5.4规定: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无组织排放定义

前面说到有组织排放,那必须了解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排放源 ;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试用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排气筒高度定义

知道了上排气筒的理由,那么就要对排气筒高度要求有所了解。但首先先弄清楚怎么核算排气筒的高度的。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定义: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距污染源中心点 5 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在此范围内陆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 0 m。


  • 距污染源中心点 5 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中定义烟囱高度: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6.1.2规定: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临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

根据多个标准的定义可知:排气筒高度应该以排气筒所在建筑物地面开始核算的。


排气筒高度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

  •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的污染源的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 7.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 表1和表2备注要求:排放氰化氢、氯气、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

  • 5.1.1:工业炉窑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m,排放氰化氢、氯气、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高度低于15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5倍执行 。

  • 5.1.4: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表2或表3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或根据5.1.3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

  • 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 4.6.2: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

  • 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

  •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

  •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和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

  • 6.1.1: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米。

  • 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用】中:

  •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中:

  • 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一 。

  • 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 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

  • 5.5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表3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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