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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蔡春林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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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高院

编辑:温小强

最新!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为什么赔这个数

承办法官解答了相关问题

最新!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二、江西高院就该案与李锦莲进行过协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该规定,我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三、293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李锦莲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时提出了五项赔偿请求,我院对李锦莲提出的五项赔偿请求逐一予以了回应:

(一)关于李锦莲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请求。

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应当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7 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我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不予支持。

最新!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三)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四)关于李锦莲提出的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因申诉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我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我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我院还发布了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新闻稿件,新闻媒体进行了刊登或转发。我院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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