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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31省市养老建设&运营补贴总表(2018版)

 fgh315 2018-09-19

31个省市养老建设运营补贴数额汇总

 

 

序号

省份

床位建设补贴(元/张)

床位运营补贴(元/张)

其他

老龄化水平

 

1

北京

社会力量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每张床位的市级支持标准将达到2万至2.5万元,并将获得区级资金1比1比例配套支持

运营资助拟根据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2万元;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4万元;三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8万元;四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16万元;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32万元。(今年新增)

2017年末,北京常住人口2170.7万,60岁及以上人口为358.2万,占比16.5%;65岁及以上为237.6万人,占比10.9%

 

基础补贴标准为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三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给予资助;收住失智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给予资助。

 

对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按照二星级、三星级以及四至五星级三类,在基础补贴之上,每床每月再增加50元、100元及150元予以资助。

 

连续一年、三年、五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再给予每床每月50元、100元、150元的增项资助。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也将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合算下来,社会福利机构每床每月最高可获得运营资助补贴1050元。

 

2

天津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50元;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2250元
北京老人入住天津任何一家养老机构,该机构都可以向北京申请享受300-500元/月的床位补贴。


——

截至2017年底,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已达到246.0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3.43%

 

3

河北


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经民政部门许可,由村委会组织新建、改扩建或多村合建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如果满足新(改)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有室外活动场所;设有日间照料室和床位、老年人活动室等补贴条件可获得相应补贴。标准为根据新建面积,河北省级财政给予20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属于改建性质的补贴标准减半。



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奖补

北京老人入住河北任何一家养老机构,该机构都可以向北京申请享受300-500元/月的床位补贴。


对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到2017年底,河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32万,占总人口17%;

 

4

山西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贴标准按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2017年,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582.46万人,比重为15.7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368.26万人,比重为9.95%。

 

5

内蒙古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按养老机构内实际入住老年人数,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评定为二至五级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等级评定床位数的实际入住人数,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

截至2017年,内蒙古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436万人,占总人口的17.4%;80周岁以上老年人58.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3.5%。

 

6

辽宁

沈阳对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核定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自建的,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属于租赁建设的,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

沈阳对于已运营并达到星级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每年每人补贴1200元的运营补贴

——

截至2017年末,辽宁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58.74万人,占总人口的22.65%

 

7

吉林

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建设补贴。按照建筑面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30-50万元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元补贴。

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根据贫困老人生活自理程度,分别按照生活自理的每人每年12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年2400元、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补贴。

——

2017年末全省总人口为2717.43万人,60周岁及以上525.28万人,占总人口19.33%,其中:65周岁及以上336.42万人,占比12.38%

 

8

黑龙江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每床每月100元

——

截至2016年底,黑龙江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81.6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94%,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440.7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6%,

 

9

上海

 对社会投资改造且形成自有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按照市级2万元/张补贴标准,区级财力1:1配比。对其他非营利性且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床位,按照市级1万元/张补贴标准,区级财力1:1配比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养老机构开办、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其中金山区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经评估一星至五星且入住率达到60%—90%,可申请每月50-150元/床的运营补贴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全市户籍人口达1456.35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83.60万人,占总人口的33.2%

 

10

江苏

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运营补贴30-200元

——

2017年江苏常住人口8029.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1623.02万人,占比20.21%。65岁及以上人口1073.2万人,占比13.37%。

 

11

浙江

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杭州市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

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080.08万人,占总人口的21.77%;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总数为165.0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28%。

 

12

安徽

合肥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合肥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

——

截止到2017年,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35.9万人,占总人口的18.16%

 

13

福建

一次性开办补助为:自建用房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0.5万元,分5年拨付。

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从每床2000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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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532万,占总人口13.73%

 

14

江西

省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南昌市对连续入住养老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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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654.86万人,占总人口的14.26%

 

15

山东

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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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37.3万人,占总人口的21.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99.8万人,占总人口的14.0%

 

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16

河南

郑州市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9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3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6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2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到2020年,郑州市所有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市级财政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补,一星级到五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

2017年底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00多万,占总人口的14.5%

 

17

湖北

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

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

——

截至2017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1107.85万,占总人口的18.77%

 

18

湖南

长沙市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每张床位按照新建1万元、改建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当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

2017年,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1245.9万人,占比18.16%

 

19

广东

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15000元的补贴

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00-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

截至2017年末,广东常住人口11169万人,65周岁及以上的962.63万人,占常住人口总量的8.62%

 

20

广西

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明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一星级养老机构,根据轻度、中度和重度失智程度每人分别 60、90、120元/月补助;二星级为70、100、130元/月;
三星级为80、110、140元/月;四星级为90、120、150元/月;五星级分别为100、130、160元/月。


——

广西2016年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716万人,占全部人口的14.8%,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481.4万人,占全部人口的10%

 

21

海南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

——

海南省2015年末常住人口为910.82万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8.13%

 

 

22

重庆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

——

截至2016年底,全市户籍总人口3394.66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704.74万人,占总人口的20.76%;65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476.67万人,占总人口的14.04%

 

 

23

四川

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解决。其中成都对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服务性补贴

——

2017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5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1.09%

 

 

24

贵州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由县市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

——

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573.5万人,老龄化率达16%

 

 

25

云南

省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

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

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可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截止2016年底,云南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570.1万人,占总人口的11.95%。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26

陕西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西安市对民营(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类别(对自理、半自理、失能老人分类补助)、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次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自理老人分别按照80元、60元、40元,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00元、80元、60元,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5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以接收1名老人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

——

2017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约为6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达到16.81%,

 

 

27

甘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

——

截至2016年底,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达16.3%

 

 

28

青海

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张运营床位5000元提高到每张10000元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社会老人每月180元运营补贴

——

2017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人为46.73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7.8%

 

 

29

宁夏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由5000元提高到8000元,运营补贴从1200提高到1800元;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每张床位运营补贴提高到1800元

——

2017年,全区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58.03万人,占8.51%。

 

 

30

新疆

核定床位数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年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

截至2015年底,新疆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258.7万人,占总人口的11.15%。

 

 

31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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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5年末,西藏全区总人口为323.97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数量约为25.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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