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边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
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表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表 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规定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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