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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原始凭证分割单」的规范使用

 凡凡人人人 2018-09-19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其他单位的楼宇、场地作为办公场所,涉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部门只对产权单位开户,不可能对租赁方单独开户,所以发票也只能开给一家,这就存在多家单位一起分摊的情况;还有些经济活动,比如统一订书、租车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会以一家单位的名义牵头办理,最后大家分摊开支。


各分摊单位显然是无法一一取得正式发票的,那么取得和保留总发票的一方,就由它们按实际用量和一定标准确定各家分摊的费用,并提供盖好财务专用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和收据给各分摊方进行结算和会计核算,各方就自身所承担的部分计入支出,而开出分割单的单位对分割出去的费用应挂“其他应收款”处理。

依     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一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原始凭证分割单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外部凭证,它是自制原始凭证,没有固定标准格式,但要涵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仅凭原始发票复印件给分摊单位是不规范的作法。


原始凭证分割单样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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