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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之重点部位警示化

 昵称58786195 2018-09-21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定义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一般物品储存价值、易燃、可燃物品存储规模、重要设备、设施设置位置、人员密集程度、火灾荷载规模,以及火灾危险程度等情况确定。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存储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

(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托儿所、集体宿舍、医院病房等。

三、严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性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三)重点部位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类标识,标明“防火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标识

(一)设置要求

1.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①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②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③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④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⑤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⑥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⑦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3.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4.仓库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五距”(即墙距、垛距、柱距、梁距、灯距)及主要通道宽度、货物固定位置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5.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危险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提示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6.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7.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二)设置标准

设置位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等危险场所入口处。

标识规格:标识设置面积不应小于0.05平方米,不应大于0.1平方米。采用黄色或银色警示牌。(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安全警示标识示例:

五、警示标识设置方法

(一)方式

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

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二)间隙

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3.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4.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5.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三)固定方法

1.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2.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3.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4.窗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夺力可按

5.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6.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标识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1.破坏或丢失;

2.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

六、单位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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