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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天助我顺 2018-09-21

顾女士前往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前的台阶处因踩到粘液失去平衡,左腿膝盖重磕在地上。摔倒后发现地上有碎蛋壳和蛋液未清理干净,于是找超市理论,经理表示鸡蛋不是超市的,不愿对此事负责。顾女士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膑骨粉碎性骨折。问:超市对顾女士的受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超市作为对外经营场所,对顾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门前台阶的区域作为超市的卫生包干区,对该区域超市负有清扫的义务。超市未尽到清扫职责导致顾女士在经过时摔倒而受伤,对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顾女士作为成年人,如果因为没能保持应有的注意力,导致自己滑倒受伤,对此可能也有部分过错责任。所以,具体赔偿数额若顾女士与超市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完整证据划分过错责任并依法判处。

--惠邦法律服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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