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至5.4条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5.2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5.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 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5.0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超过30000m3(单体)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且管径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米至40米。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在消火栓接口的前端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米。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5.3.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³,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现场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水泵。加压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识。 5.3.18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值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