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 1、股权出资的实质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 《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已被设立质权;3. 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股权出资的期限 《办法》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实际缴纳以股权公司办理完变更登记为标志。 4、股权出资的比例 《办法》中第4条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5、评估与验资 股权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 A:出资人以股权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被投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出资人姓名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权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之后被投资公司对实收资本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的前提是被投资公司已成立,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时一次出资或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只能作股权出资的认缴登记,而不能作实缴登记。 B: 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增资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股权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其股东由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为了避免因股权关联方较多带来的法律风险,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方式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的企业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办法》的规定,且不具有不能用做出资股权等情况作出承诺,也就是对出资股权的适格性作出承诺;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7、股权出资的两种方式 股权出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初始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出资,一种是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 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由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以之作价作为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股权转让涉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当进场交易,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以企业国有股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国资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指的是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进行投资以获取股权,且该股权的数额以资产减负债的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一种出资方式。这种出资不表现为某一单独的资产形式,而同时包含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等企业资产构成的多种形式,因而也被视为一种整体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法律层面上没有禁止这种操作方式,实务中一般限于国有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两种特殊情形。 四、股权出资与实物出资、净资产出资的比较 股权出资与其他实物出资程序中,都要应该评估、验资、登记, 但在具体步骤的细节上有所不同。 股权出资方式法律程序中登记环节较为复杂, 出资期限较短,账务处理略复杂,但是其税务负担相比之下要低,若股权出资时未产生溢价,就不涉及所得税部分。 实物出资的法律程序较为简单,出资期限较长,且所需材料和账务处理较为简单,不过其税务负担比股权出资方式要高。而净资产出资局限性较强,只能在整体变更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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