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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知识!常见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知识集锦!

 今夜无眠了 2018-09-22

气体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 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6、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 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 次模拟喷气试验。

火灾报警系统


6.2.2

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2.3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 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4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2.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防排烟


季:机B窗。

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每半年:半年口、阀

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干粉

日检查:每日隔岸观火

干粉储存装置外观、灭火控制器运行情况、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月检查:干部充大量

干粉储存装置部件、驱动气体储瓶充装量。

年:模拟装置喷放

防护区及干粉储存装置间、管网支架及喷放组件、模拟启动检查。(模拟装置喷放)

泡沫


8.2.1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D.0.1记录。

8.2.2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范表D.0.2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3、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应有损伤。

5、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7、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8、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8.2.3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并应按本规范表D.0.2记录。

8.2.4

每两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D.0.2记录;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2、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3、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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