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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有讲究

 songsgt 2018-09-22
2018-09-07 16:03:27 作者:赵国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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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非常重要。

  自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要求有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如果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所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举例来说,A公司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由税务机关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由开票单位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也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如果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在符合代开条件的情形下,如果纳税人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则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57mm×177.8mm、76mm×177.8mm两种规格,且均为单联。

  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应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不需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规定,电子发票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由于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以,纳税人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需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销售旧机动车外,在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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