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合集】哪些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

 雨送黄昏xzj 2018-09-22

1.哪些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也许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流合一”了,因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种情形,才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言下之意,没有同时满足都属于“虚开发票”。

受票方也只有取得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发票,才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也不得抵扣。


2.哪种“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国税发[2000]187号)


3.哪些“虚开发票”属于恶意取得?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07]1240号)

通过对以上规定分析,当被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还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

通过对以上规定分析,当被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时,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按有关法规追缴税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业务真实性票据开具,还有哪些规定?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7.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8.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9.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一般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本总结第一条外。


10.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税吗?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

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免税项目不交,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金额、自领发票开具金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

对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实际执行时,各地不大统一,一般是对于未办证的凭身份证代开的自然人,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交,超过500元要交。对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以及组织临时登记户享受按月3万按季9万政策,如电信,旅游,保险等汇总代开的,还有各类村委会、事业单位办组织临时登记的按季享受。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5〕96号


11.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一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有如下例外情形不得代开:

1、受票方是其他个人时;

2、销售免税、不征税项目时;

3、销售旧货时;

4、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自开票项目。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2017年第11号)

8、发生总局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

(1)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执行。(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7)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依据:国税发[2004]153号


1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的项目(简称自开票项目)有哪些?

答: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3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6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8年2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但是,上述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3.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分三种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包括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证或应当办而没有办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证后才能代开领取营业执照到取得税务登记期间的收入;

(三)已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自己领购,而不能代开发票,除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依据:国税函〔2004〕1024号


14.目前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有哪些?到地税代开发票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地税代开发票时应当凭下列证明材料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53号,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


15.目前到国税代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